??? 工傷認定政策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施中有較多難點和爭議,對此,《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章對“工傷范圍及其認定”作出基本規定。
??? (1)工傷認定政策的意義和沿革
??? 工傷保險制度是在界定保險的對象和范圍的基礎上建立的,受保對象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受保險待遇的范圍是受保勞動者的工傷人員。因此,確定工傷范圍,區別工傷與非工傷的界限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認定職工工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前提條件。
???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傳統意義的工傷是指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正如日本人所表述的“勞動災害”。職業傷害的基本含義,一方面是指職業行為(或者說勞動行為、工作行為、職務行為等)所致,即在職業活動中由于職業危險因素所造成;另一方面是指造成人身傷害后果,即暫時的或永久的喪失勞動能力及死亡并引起工資收入損失。這是制定工傷認定政策和具體確認工傷的基本點。
??? 工傷范圍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對勞動者保護的加強而逐步擴大,例如把上下班通勤事故、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發生的事故列為工傷,這些非生產性事故不在職業安全監察范圍之內,但與職工的生產工作行為有密切關系,或者與他們履行社會義務有直接關系。工傷范圍的擴大就是勞動者“安全網”的擴大,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宗旨,符合現代企業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要求,是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表現。
??? 規定排除工傷的政策與“無責任補償原則”不相沖突。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嚴重失職行為”排除在工傷之外,因為故意傷害他人或傷害自己的行為,并不是職業行為和生產工作中的意外事故,“無責任補償原則”只適用于生產工作中的意外傷害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制定工傷認定政策時,我們把生產工作過程中故意傷害行為列舉出來,明確規定不算工傷,十分有利于教育防范,如果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去,定能加強職業安全和勞動管理。
??? 《試行辦法》對工傷認定政策進行了改革。主要是:(1)第8、9條分別對工傷認定和排除工傷的政策重新規范,規定“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認定為工傷;(2)對改革前認定工傷的規定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包括把“比照工傷”的規定改為“按照工傷”,在政策制度上不采用“比照工傷”的提法,因為“比照工傷”和“按照工傷”在待遇上無差別,反而容易造成職工的誤解;(3)增加補充了一些規定,例如,把上下班途中交通機動車事故和因工作緊張疲勞突發疾病死亡或全殘的列入工傷;(4)規范了工傷認定工作程序。
??? (2)工傷認定政策規定和要點
??? 1)改革前認定的工傷的政策文件。1996年10月以前,認定工傷執行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953年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1987年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及所附職業病名單([87]衛防字第60號);1964年全國總工會印發的《勞動保險問題解答》;此外還有一些有關復函。歸納起來,按照工傷處理的有7種情形,包括職業病9類102種;比照工傷處理的有10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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