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重點
??? 沒有獲得法定監護人確認辭職無效
??? 首先。張小姐的辭職行為不產生勞動關系終結的法律后果。我國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并無順位之分,因此即便張小姐已婚,張小姐母親仍是其合法監護人。
???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張母作為張小姐的監護人其在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地位亦合法。在2007年7月15日張小姐收到退工證明之前,張小姐作為智殘人員,其辭職行為并沒有得到法定監護人的確認,因此即便華美達公司同意,該辭職行為亦不產生勞動關系終結的法律后果。
??? 其次,張小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并未超過時效。2007年7月15日,張小姐自認收到華美達公司開具退工證明,對于華美達公司以該終結勞動關系為目的的明確意思表示,張小姐的監護人持有異議,爭議始發生。張小姐于同年9月18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逾60日的時效。
??? 法官談案
???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從何時算起
??? 案件審理過程中,華美達公司認為張小姐的辭職日即是與公司終結勞動關系的起點,因此認為張小姐的申訴已超申請時效,這是該起訴訟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對此,法官認為,張小姐是智殘人士,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以社會生活的一般標準來衡量,她能夠進行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但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在進行與其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重大民事活動時,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其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 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說,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在仲裁機構中又稱仲裁時效,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受到它的限制。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 張小姐案屬于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華美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而勞動者張小姐自認2007年7月15日收到公司開具的退工證明,張小姐的監護人對于公司終結勞動關系為目的的明確意思表示持有異議,因此,爭議的發生就從這一天起算。
??? 給殘疾勞動者更多的關愛
??? 我國有8292萬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意義對于殘疾人而言也許更甚于健全人,它不僅意味著一個“飯碗”,還給予殘疾人以希望、勇氣、自信以及與社會溝通的機會。我國的《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以及地方性法規中都體現了類似的理念。
???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說,保障和維護就業殘疾人的職業穩定是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殘疾人自身的缺陷使得其與健全的勞動者相比,在勞動能力上處于弱勢地位,致使他們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力、適應力相對較弱。因此,殘疾人的就業機會更少、自由擇業的可能性更低、就業的穩定性也相對更差。而相對智殘勞動者,在認知能力方面的先天缺陷,要求用人單位在知曉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更應當審慎行事。對涉及智殘勞動者重大權利的處分行為,用人單位要及時與監護人取得溝通,以避免類似不當的勞動合同解除而引發勞動爭議。
??? 關愛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不能簡單停留在口號上,而是體現在對其權利的切實維護和對其人格尊嚴的生活實際當中。200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殘疾人就業法規,為保障殘疾人就業,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據。筆者希望通過此案的審理能對用工單位在今后處理殘疾人用工和與殘疾人發生勞動爭議后的積極處理,起到幫助作用,為社會和諧發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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