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8日 發生工傷事故,趙彥才去世。
2010年12月20日 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修改舊《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3日 東莞厚街社保局正式接受廠方工傷認定申請。
2010年12月24日 國家通過門戶網站和媒體對外發布新的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7日 厚街社保分局作出工傷認定書,并在三天后送達死者趙彥才家屬。
專家說法
1,蔡冰峰(廣東宏泰律師所執業律師):分局做法值得商榷
國務院出臺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目的是糾正以往全國各地工傷賠付標準不一、差距歧大,不平等的局面,原實行的法規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權、同命不同價。
厚街社保分局受理為23日,而三天前國務院令已經簽署公布,社保部門明知道認定書下達是時間長短會造成工亡賠付標準34.35萬還是7.2萬元這冰火兩重天的局面,但是依然為之。
因此,厚街社保分局做法值得商榷。
2,孫文楨(武漢工程大學法商學院副教授):應傾向和保護勞動者
從工亡認定的時間上看,趙彥才12月18日死亡,鞋廠23日提起申請,中間隔了兩天周末,27日厚街社保分局即作出工亡認定,“厚街社保分局的做法明顯是在規避新法,因此,家屬對社保分局快速處理的動機的懷疑是相當有根據的”。
不論從道義還是法律上講,盡管新、舊《工傷保險條例》過渡期內沒有相關指導性法律,但從保護勞方考慮,厚街社保分局理應在認定中傾向和保護勞動者,至少應盡到告知死者家屬的義務,讓家屬作出是否適用新法的決定。
3,譚桂珍(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碩士生導師):不違法但“用盡了法律”
從厚街社保分局的做法而言,并不違法,亦算不上是規避法律,只能說是“用盡了法律”。因為認定工傷的時間長短,只要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作出,都不存在違法違規,盡管厚街社保分局在短時間內作出了工傷認定,從而趙彥才得工傷補助金標準沒能按照新的條例標準賠償,但是只要是不違法,那就不存在揣測的條件。
新條例實施總是有個時間上的臨界點,這里面總有利益得失的各方,死者家屬和涉事工廠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時間,就確定了是否適用于新條例。
從法律角度而言,厚街社保分局并不違法,但是從“合法是否合理”和“道德”的層面而言,這里面還有值得他們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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