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琴系衢州江山某書店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女職工。2007年8月12日下午5時50分許,毛琴在臨近下班期間到本公司圖書門市部后面的停車棚里推出自行車,準備騎自行車到自己上班的文具、音像門市部辦理交接班手續后下班回家,由于當天下雨路滑,毛琴在騎車途中不慎跌倒摔傷,后經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職工摔傷,公司經理自然著急,在毛琴傷情經治療基本穩定后,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為毛琴向江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下稱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毛琴所受損傷為工傷。
??? 離崗拉車不屬工傷
??? 社保局接受申請后,對毛琴之傷的形成進行了有關調查,之后,社保局認為:職工毛琴是在上班時間離開崗位到車棚拉自行車,當時準備將車拉到公司文具、音像門市部,然后辦理交接班手續再下班回家,毛琴的上述行為和目的,與本職工作沒有相關性,其途中騎自行車摔倒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工傷情形。2007年10月26日社保局作出江人勞社(2007)工傷字26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毛琴所受損傷不屬于工傷。公司不服,于12月21日向衢州市社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衢州市社保局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江山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 法院認定濫用職權
??? 公司對復議決定仍不服,并以原告的身份于2008年4月9日將江山社保局推上了江山法院行政審判庭的被告席,毛琴作為第三人到庭訴訟,案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第三人毛琴在臨近下班期間,前往停車棚拉自行車準備辦理交接班手續的行為,發生在下班之前,該行為及受傷與工作具有關聯性,被告社保局對第三人所受傷認為與工作沒有關聯性的理解,與《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本意不相符,其對第三人所受傷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故原告要求撤銷被告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為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5目之規定,一審判決:撤銷被告社保局作出的江人勞社(2007)工傷字269號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限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重新作出決定。
??? 據了解,社保局未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現已對職工毛琴在下班之前因拉自行車而摔傷的情形,重新作出決定認定為工傷。(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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