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以有線無線政務專網和800兆無線政務網為核心,形成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4級網絡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6.3.3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和協調相關企業,在800兆無線政務網、有線電視傳輸網、公網通信干線中斷或現有網絡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之間的聯系。
6.4交通運輸保障
6.4.1由市交通委牽頭,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北京鐵路局等單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
6.4.2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和市水務局等部門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干線、地鐵、鐵路、機場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4.3市應急辦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4.4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和紅十字等部門和單位,積極加強空中救援力量,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揮調度和綜合保障機制,提高空中應急救援能力。
6.5物資保障
6.5.1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定期組織征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種類,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采取生產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6.5.2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農委、市工商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產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后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郊區生產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并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市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5.3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4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市領導批準后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其他省區市需要調撥本市應急物資時,由市應急委統一協調。
6.5.5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部隊、其他省區市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市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5.6必要時,市、區應急委可以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
6.6醫療衛生保障
6.6.1根據“分級救治、無縫銜接”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應組織群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并嚴密組織實施。
6.6.2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市衛生計生委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3在本市現有醫療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礎上,建設城近郊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急救點和遠郊區鄉鎮急救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
6.6.4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市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負責,武警北京市總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7.3突發事件發生后,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發生。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認真分析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6.9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市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6.9.2由市規劃委牽頭,會同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編制北京市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并納入北京市城市規劃體系。市地震、園林、市政市容、體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門和各區依據規劃,在市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避難和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3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行正常。區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持。
6.9.4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并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市、區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并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氣象局應立即提供事件發生地及附近的天氣情況,并盡快對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
6.11資金保障
6.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市和區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并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11.2市和區財政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經市政府批準后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1.3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市政府批準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4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11.5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產保險,并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11.6市、區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6.12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市科委負責,依托首都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公共安全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重點加強智能化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學配備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市和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
6.13.2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后階段,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13.3市和區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6.14應急產業發展保障
建立國家級應急產業示范基地,培育應急產業骨干企業集團和特色企業,提升關鍵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水平,集中發展監測預警、預防防護、處置救援等重點領域應急產品,增強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產業支撐能力。
6.15宣傳教育
市應急辦、市委宣傳部組織協調,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區、天安門等重點地區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市政府新聞辦、市民防局、市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市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本市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微博微信等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范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新聞媒體、政務新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6.16培訓
6.16.1市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市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培訓中心的作用,面向市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干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干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市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6.16.2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愿者的培訓。
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團市委會同市應急辦,組織協調市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6.17應急演練
6.17.1市應急辦統籌全市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市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市綜合應急演練工作,并定期組織全市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6.17.2市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并加強對區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區、天安門等重點地區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
6.17.3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并改進完善。
7 附則
7.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區黨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根據市、區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市、區政府批準后可用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余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市、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市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后、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委、市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即市屬相關部、委、辦、局。
有關單位:是指與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列為市應急委組成單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范圍內的市相關人民團體、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市的機構等其他單位,包括市紅十字會、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鐵路局、北京保監局、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等。
天安門等重點地區:是指天安門地區、北京西站地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重點地區。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應急演練: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為提高應急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模擬突發事件及應急響應過程的實踐活動。
單項應急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1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7.2監督檢查與獎懲
7.2.1市應急委將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各區、各重點地區的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市政府績效管理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其限期整改。
7.2.2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3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各區應急委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并建立相應獎懲制度。
7.3預案管理
7.3.1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市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修訂工作由市應急辦具體負責。
7.3.2預案審查與批準。
本預案由市政府、市應急委審定。
7.3.3預案印發、備案與公布。
本預案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7.3.4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應急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7.3.5預案實施。
《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京政發〔201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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