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沙井街道辛養社區卓越譽瓏項目譽瓏薈庭A棟負三樓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寶安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則的通知》(深寶府辦〔2020〕6號)的要求,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寶安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展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1. 水電安裝單位:深圳建工華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華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龍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FEDFC5J,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住所: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北站社區金眾金域閣1350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4日,注冊資本:40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后方可經營)等,該公司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等級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等。
2. 勞務分包單位:深圳市眾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井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59330276N,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社區科苑路8號訊美科技廣場2號樓807,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6日,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建筑工程勞務分包(須取得相關資質后方可經營)等,該公司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施工勞務不分等級、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不分等級。
(二)事故工程相關概況
事故工程為卓越譽瓏項目品質提升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建設單位為深圳卓越青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越公司),總承包單位為深圳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公司),具體施工單位為建工華南公司,勞務分包單位為眾安勞務公司。事故工程合同總價為3141274.17元,承包范圍及內容包括卓越譽瓏項目品質提升工程所有的開槽補槽、PVC配管、穿線、PPR水管安裝、PVC排水管安裝、橋架安裝、電纜敷設等。
2021年4月9日,由建工集團公司總承包的譽瓏薈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卓越公司向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2021年5月19日,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向卓越公司出具了《深圳市寶安區房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收文回執》。至此,譽瓏薈庭項目完成了竣工驗收備案。
根據卓越公司與建工集團公司簽訂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的約定,建工集團公司在質量缺陷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內要承擔譽瓏薈庭工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2021年3月下旬,建工集團公司把卓越譽瓏薈庭保修期的保修項目委托給全資子公司建工華南公司負責,雙方簽訂了《保修委托協議》,建工華南公司任命劉長帥為保修項目負責人。2021年4月,建工華南公司將譽瓏薈庭保修階段的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給眾安勞務公司,雙方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還約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合同簽訂后,眾安勞務公司派遣水電班組到譽瓏薈庭項目工地進行水電維修和安裝作業。
2021年7月31日早晨,眾安勞務公司水電班組長黃元國口頭安排了班組工人當天的工作任務,其中周標偉和郭倫松被安排到譽瓏薈庭負三層檢查和更換通道照明。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7月31日下午5時20分許,眾安勞務公司水電班工人周標偉和郭倫松在譽瓏薈庭地下室三樓檢查時,發現1號地與2號地通道處一個安全出口指示燈不亮,于是周標偉對該故障燈進行更換,郭倫松在一旁協助。周標偉先是登上鋁制人字梯將故障燈拆除,然后將一個新的安全出口指示燈(以下稱涉事指示燈)掛在墻上,接著開始接駁涉事指示燈的電源線。17點35分許,周標偉在接線的過程中示意郭倫松去收拾工具準備下班,郭倫松便前往風機房收拾工具。17點40分許,郭倫松收拾完工具回來,看見周標偉躺在通道地面上沒有任何動靜,呼喊其無反應,鋁制人字梯也倒在周標偉旁邊。經查:
1. 涉事工人周標偉為眾安勞務公司水電班組的普工,未取得電工類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電工證),在工地主要負責水管安裝和疏通、被損壞照明燈具的更換工作。周標偉安全意識淡薄,在未斷電的情況下,未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違章冒險進行接線作業。
2. 經科盛康源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現場勘查鑒定:
(1)金屬線管及金屬接線盒均不帶電,測得紅色絕緣線接線頭露出位置與金屬線管電壓為AC235.1V,藍色絕緣線接線頭露出位置與吊頂螺桿電壓為0V(藍色絕緣線為零線)。
(2)涉事者在安裝安全出口指示燈作業時未進行有效斷電驗電,未使用絕緣手套、絕緣鞋,其作業工具剝線鉗手柄絕緣層脫落(絕緣層遺留在作業現場)、鋁制人字梯其中一個邊腳扭曲變形、一個邊腳防滑絕緣墊腳脫落,現場有大面積積水。不滿足《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GB 26164.1-2010)第3.5.3條規定: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執行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 408-1991)中的有關規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 408-1991)第66條: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一、停電;二、驗電;三、裝設接地線;四、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第164條規定: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進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
(3)結論:涉事者在安裝安全出口指示燈時,在未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或技術措施的情況下,帶電接線作業,在使用剝線鉗剝去帶有AC220V危險電壓紅色絕緣層時,手部碰到剝線鉗金屬,身體其他部位接觸到鋁制人字梯或金屬管道,電流從涉事接線頭、人體相關部位與鋁制人字梯或金屬管道形成回路,導致本次事故。
3. 水電班的日常工作主要為水電維修,其作業工具主要由眾安勞務公司提供。水電班的具體作業內容包括電線敷設、水管安裝、破損的照明燈更換以及安全出口指示燈玻璃罩的更換等,但不包含電氣設備的接電接線作業,電氣設備的接電接線作業由公司另行安排電工專門負責。
4. 建工華南公司聯合眾安勞務公司對周標偉等工人進行了普工(雜工)安全技術交底,要求現場禁止帶電作業;也進行了臨時用電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要求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禁止帶電維修,線路禁止帶負荷接電。
5. 建工華南公司未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求,僅對眾安勞務公司水電班組工人進行項目級的安全教育,公司級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由眾安公司自行完成,且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到學時,不滿足《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人員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的規定。
6. 建工華南公司為電工配發了絕緣鞋、安全帽、絕緣手套、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
7. 建工華南公司未認真落實本公司《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關于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的檢查要求,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 建工華南公司項目負責人劉長帥未認真履行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認真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9. 眾安勞務公司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工具剝線鉗破損、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0. 眾安勞務公司主要負責人劉井選未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認真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工具剝線鉗破損、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工人郭倫松便馬上電話通知帶班黃元國,同時斷開了涉事指示燈的電源開關。黃元國趕到現場后立即將情況報告給施工員徐佳華,徐佳華隨后撥打了120。后黃元國和郭倫松合力將周標偉抬到一樓過道,等待120救援。18時許,120救護車趕到對周標偉進行搶救,半小時后周標偉經搶救無效死亡。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粵中一鑒[2021]病鑒字第0135號)證明周標偉的死亡原因為:觸電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標偉,男,46歲,廣西橫縣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23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周標偉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電工證,不具備電工作業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在未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或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冒險進行帶電接線作業。在使用剝線鉗剝去帶有AC220V危險電壓紅色絕緣層時,手部碰到剝線鉗金屬,身體其他部位接觸到鋁制人字梯或金屬管道,電流從涉事接線頭、人體相關部位與鋁制人字梯或金屬管道形成回路,導致本次事故。
(二)間接原因
1. 建工華南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 建工華南公司項目負責人劉長帥未認真履行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認真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 眾安勞務公司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工具剝線鉗破損、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 眾安勞務公司主要負責人劉井選未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認真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作業工具剝線鉗破損、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沙井街道辛養社區卓越譽瓏項目品質提升工程水電安裝勞務分包工程“7·31”觸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責任單位
1. 建工華南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 眾安勞務公司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工具剝線鉗破損、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員
1. 周標偉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電工證,在未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或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冒險帶電進行接線作業,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
2. 建工華南公司項目負責人劉長帥未認真履行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認真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3. 眾安勞務公司主要負責人劉井選未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認真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工具剝線鉗破損、不具備電工證的工人違章冒險帶電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六、政府安全監管屬地部門監督管理情況
區住房建設局為譽瓏薈庭項目在建期間的施工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該項目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抽查。區住房建設局在該項目在建期間,共對該工地檢查35次,發放執法文書21份,其中責令停工通知3份,責令整改通知書18份,《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違規行為記分通知書》26份,監督檢查意見書4份。2021年4月9日,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責任主體單位對該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區住房建設局按照工作程序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等情況進行了現場監督。2021年5月19日,該項目在區住房建設局辦理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工華南公司應認真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條件。
2. 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加強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工作紀律性。
3. 開展對作業現場的全面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要充分發揮企業的創造性,及時總結事故教訓,認真分析事故發生原因,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 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審核,嚴禁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工作。要加強對特種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管,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落實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管理規定。
5.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項目部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格督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和執行。
(二)眾安勞務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勞務工人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提高其安全意識;要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督促員工嚴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嚴防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區、街道安全監管部門、住建部門應以此為戒,加強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管力度,增加安全巡查檢查頻次,提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和形式,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防范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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