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20時許,位于天津市薊州區下倉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一庫房內發生一起物料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事故發生后,市、區領導高度重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2025年6月30日,區政府批復同意成立由區應急局、公安薊州分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區總工會、區國資委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介入調查。區應急局副局長陳寶戰同志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組下設管理調查組和技術調查組開展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薊州上倉糧食購銷公司“6?2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情況
1.天津市薊州區上倉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許某彬,成立日期為2000年1月25日,注冊資本為300萬,注冊地址為天津市薊州區上倉鎮南閔莊村(津圍公路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20225104269362A,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企業規模為微型,所屬行業為批發業。經營范圍為糧食購銷、儲存、搬運、裝卸;地磅服務。該公司為區國資委下屬一級公司糧食購銷公司所屬的子公司。
2.天津市薊州區下倉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下倉糧食購銷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潘某偉。成立日期為2000年01月25日。注冊資本為300萬。注冊地址為天津市薊州區下倉鎮下倉村西側10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20225104270371Y。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所屬行業為批發和零售業。經營范圍為糧油收購,銷售,儲存,調撥。
該公司目前為區國資委所屬一級公司區糧食購銷公司的二級子公司。2018年10月21日,區糧食中心黨委研究決定,下倉糧食購銷公司合并到上倉糧食購銷公司,人員合并到上倉糧食購銷公司,人事、財務、資產等均由上倉糧食購銷公司代管。2019年政府層面開始推動事企分家,但糧食購銷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仍為區糧食中心管理,2024年5月份糧食購銷公司人員搬至原上倉糧庫辦公,自此區糧食中心和糧食購銷公司財務也正式分離,真正實現事企分離、隔離辦公。糧食購銷公司作為區國資委下屬企業自主經營。
3.自然人:李某強,男,59歲,薊州區馬伸橋人。天津星耀順達商貿有限公司股東,2022年11月21日,經區糧食中心黨委研究同意將下倉東糧庫3-10號倉房租賃給天津星耀順達商貿有限公司,并簽訂租賃合同。2025年1月1日將不在天津星耀順達商貿有限公司租賃范圍內的東側彩鋼棚以個人名義租賃給自然人秦某強。
4.自然人:秦某強,男,37歲,天津市薊州區人,無任何生產經營資質。2025年1月1日從自然人李某強租賃東側彩鋼棚約1000平方米,用于存放農副產品。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建筑情況

圖1:廠房外觀圖
下倉東糧庫東側彩鋼棚南北長60米、東西寬15米,主體框架為磚混墻體,頂棚為輕型彩鋼棚頂,地面為水泥地面,彩鋼棚共有2扇門分別位于西墻南北兩端,該門寬4米、高3.4米、鐵質材料。(見圖1)
2.物料和設備情況
(1)物料堆垛情況。
秦某強租賃彩鋼棚后用于存放農副產品,后期共存放50噸豆皮,每袋豆皮40公斤。豆皮存放在南側正對門口處,分多層碼垛,垛高約3米,占地面積約90平方米。(見圖2)

圖2:豆皮堆放情況
(2)皮帶輸送機。
皮帶輸送機用于連續斜向輸送物料的機械裝置,長14米、頂端高2.5米、斜角約9.7度。運輸速度約1米/秒。(見圖3)

圖3:皮帶傳送機
3.工藝流程
此次倒運豆皮的工作流程,拉貨的貨車停在彩鋼棚南側門口外,皮帶輸送機放置貨車后方,底端側位于豆皮垛西南角、頂端側置于貨車車斗偏后的正上方,工人權某祥從豆皮垛搬運袋裝豆皮放在皮帶輸送機上,豆皮再通過輸送機輸送到頂端,工人郝某寬將豆皮袋卸下并在車斗內依次碼好。
4.制度、規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自然人秦某強未制定任何操作規程、制度、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且在施工前未告知安全風險隱患和注意事項。
5.工作環境方面情況
19時30分至20時05分許,工人在彩鋼棚內搬運豆皮袋時,天空未完全變黑,具有一定可見度,但屋內只有彩鋼房北側墻上有一個LED燈,距離施工位置較遠,且彩鋼棚北側大門關閉,四周無其他窗戶,因此工作環境中照明效果不良,給工人工作造成一定影響。
6.合同簽訂情況
2022年11月22日,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同天津星耀順達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薊州區上倉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倉房租賃合同》,將下倉東糧庫3-10號拱式倉8棟約600平方米租賃給星耀順達公司,租期從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租期5年,每棟3000一年,每年租金24000元,共計120000元整。
2025年1月1日,李某強同秦某強簽訂《協議》,李某強擅自將下倉東糧庫約1000平米的彩鋼棚庫房租賃給秦某強,租期1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租金10000元整,保證金2000元,倉儲內容為農副產品存放。至事發時秦某強未支付李某強租金。
(三)事故經過及現場情況
2025年6月22日下午,秦某強經朋友介紹準備向沈陽一家飼料廠出售10噸豆皮,購買廠家負責從物流公司聯系貨車。16時20分許,貨車司機給秦某強打電話預計17時左右到達下倉東糧庫,需要秦某強自己聯系裝車工人。秦某強當時由于不在現場,就讓朋友李某鵬幫忙聯系搬運工人,李某鵬通過多人聯系最終找到臨時工郝某寬和權某祥,并約定每噸12元,兩人一共120元,完工后費用由秦某強支付給工人。郝某寬于19時左右到指定地點,權某祥于19時30分許到達,之后兩人找到貨車司機開始調整貨車和皮帶輸送機位置。在搬運袋裝豆皮時,權某祥負責從豆皮垛搬運袋裝豆皮放在皮帶輸送機上,豆皮再通過輸送機輸送到頂端,郝某寬再負責將豆皮袋卸下并在車斗內依次碼好。20時05分許,大概裝到還差15袋時,郝某寬在車上面發現近一分鐘沒有豆皮袋運上來,于是下車查看情況,首先發現袋裝豆皮垛發生坍塌,隨后到皮帶輸送機北側將機器關閉,然后走到豆皮垛坍塌點時才發現權某祥被壓在下面,權某祥頭朝南、臉朝上躺著,身上大約4、5個豆皮袋。郝某寬發現后立即將壓在權某祥身上的豆皮袋搬離,并采取掐人中、呼喊的方式,權某祥有輕微反應,但說不了話。20時08分,郝某寬給在東糧庫的其他人打電話,之后多名人員趕到現場,將權某祥抬到庫房門口平臺處,發現身上有明顯擦傷,認為傷情較重。20時15分,現場的王某友撥打了120急救電話,20時29分,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對權某祥進行查看后,送至下倉醫院進行CT檢查,由于權某祥傷勢較重,轉至寶坻區人民醫院救治,23日2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現場情況
存儲豆皮的彩鋼棚是南北方向,出料門口在西墻南側,當時貨車頭朝西、屁股對著門口,皮帶輸送機頂端在門口外、距車斗底面約1.5米。皮帶輸送機在袋裝豆皮垛西南側。權某祥位于豆皮垛和皮帶輸送機之間。(見圖4)

圖4:人員位置
(五)事故受害者工作情況
事故受害者權某祥為自然人秦某強雇傭的臨時工,因秦某強需要出售10噸豆皮,本人不在現場,便通過朋友李某鵬尋找兩名臨時工,搬運費約定每噸12元,2人共120元。
(六)防護措施狀況
權某祥在搬運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帽。
(七)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傷亡人員相關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對事故的工作日損失情況統計如下(見表2-1):
表2-1:傷亡人員情況
| 姓名 | 權某祥 | 性別 | 男 |
| 年齡 | 63 | 職務/工種 | 裝卸工 |
| 身份證號 | 120225********5237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住址 | 天津市薊州區下倉鎮下倉村 | ||
| 傷亡情況 | 死亡 | 損失工作日(D) | 6000 |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1.企業上報情況
6月22日20時08分,農民臨時工郝某寬電話告知負責找工人的自然人李某宏;20時15分工人王某友撥打120急救電話;20時20分李某宏當面向幫忙聯系干活的李某鵬報告;20時34分,李某鵬將事故情況電話告知豆皮擁有者自然人秦某強;20時42分,秦某強電話上報庫房出租方自然人李某強;6月23日0時21分,死者家屬同秦某強商定后由權某祥女兒權某芳撥打110報警電話;7時49分,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總經理許某彬接天津市薊州區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利電話,要求核實事故情況;8時53分,許某彬打電話向自然人秦某強進一步核實事故情況。
6月23日7時48分,糧食購銷公司總經理劉某利接區糧食中心副書記賈某明電話要求核實事故情況;8時45分,糧食購銷公司將事故具體情況電話上報區糧食中心;9時42分,上報區國資委。
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未對自然人擅自使用庫房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后自然人李某強未對事故進行上報,導致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未及時獲知廠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該公司存在漏報行為。
2.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報、上報及信息流轉情況
6月23日8時24分區糧食中心電話上報區發改委;8時58分,電話向區應急局上報事故詳細情況;9時04分上報區政府;9時08分上報區委;9時10分上報區國資委,后續又分別向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局上報書面報告。
9時10分,區應急局電話上報市應急局;9時25分,書面上報市應急局。
該起事故各部門報告時效均正常,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不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時05分許,大概裝到還差15袋時,郝某寬在車上面發現近一分鐘沒有豆皮袋運上來,于是下車查看情況,首先發現袋裝豆皮垛發生坍塌,隨后到皮帶輸送機北側將機器關閉,然后走到豆皮垛坍塌點時才發現權某祥被壓在下面,權某祥頭朝南、臉朝上躺著,身上大約壓著4、5個豆皮袋。郝某寬發現后立即將壓在權某祥身上的豆皮袋搬離,并采取掐人中、呼喊的方式,權某祥有輕微反應,但說不了話。20時08分,郝某寬給幫忙找活的李某宏打電話,之后多名人員趕到現場,將權某祥抬到庫房門口平臺處,權某祥身上有明顯擦傷,傷情較重。20時15分,現場的王某友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20時29分,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對權某祥進行查看后,送至下倉醫院進行檢查,鑒于權某祥傷勢較重,轉至寶坻區人民醫院救治,于23日1時58分,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秦某強積極開展善后及家屬安撫工作,于6月26日與權某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約定賠償金額30萬元,死者尸體已火化并安葬。截止目前社情輿情平穩,無敏感情況發生。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救援過程中,現場人員采取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員安全防護到位,未發生盲目施救,擴大事故情況。區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事故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應急指揮得當,協調有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響應迅速,響應程序合法,未發現應急救援過程中存在問題。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經調查取證,臨時工權某祥裝運豆皮過程中,豆皮垛發生坍塌,權某祥被砸倒后頭部撞擊水泥地面,造成重型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關檢測和鑒定情況
6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檢驗報告》(津公技鑒字〔2025〕第03353號),檢查結果為未檢出乙醇、常見毒品、安眠藥、農藥、毒鼠強成分;7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物證鑒定所提供《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津公薊技鑒字〔2025〕第00448號),檢驗論證和意見:根據死者檢驗結合案件調查,權某祥死亡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
(三)間接原因分析
1.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1。
2.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
3.糧食購銷公司作為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上級公司,一是未督促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未督促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三是未有效督促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4.劉某利,糧食購銷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及下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3;未有效督促本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5.王某彬,糧食購銷公司的副經理,分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業務科室認真開展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許某彬,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于發現有人擅自使用本單位空閑庫房的問題未及時處理,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4,且事故發生后存在漏報行為。
7.潘某偉,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下倉糧食購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發現有人擅自使用東側彩鋼棚的問題,一是未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5;二是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6;三是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未及時向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報告7。
8.秦某強,未依法登記注冊工商營業執照,屬于非法經營8。
9.區發改委未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內部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未有效開展我區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10.區糧食中心,作為區發改委的下屬單位,按內部分工對糧食購銷公司進行安全監管,未對糧食購銷公司開展有效的安全檢查,未能及時掌握下倉東糧庫庫房的租賃使用情況,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1.區國資委,作為糧食購銷公司的權屬單位,未有效指導督促糧食購銷公司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未對糧食購銷公司的下屬單位開展過監督檢查,檢查范圍未做到全覆蓋;未有效督促檢查監管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標準等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內部分工不合理。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刑事責任追究
秦某強,在組織出售豆皮過程中,未向臨時工配備安全帽等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未投入必需的資金確保現場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二)事故相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1.賈某,男,共產黨員,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和區糧食中心黨委書記、主任。分管區發改委糧食科,全面負責糧食中心工作,未有效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糧食行業監管分工不明確,未能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區發改委黨組給予約談處理。
2.賈某明,男,共產黨員,區糧食中心黨委委員、副書記,協助糧食中心黨委書記、主任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業務科室認真開展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議區糧食中心黨委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3.田某生,男,共產黨員,區糧食中心安保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作為區糧食中心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科室負責人,履職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不力失察失管,建議區糧食中心黨委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4.楊某勝,男,共產黨員,區國資委二級調研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未督促業務科室對糧食購銷公司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未有效督促檢查監管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標準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國資委黨委給予約談處理。
5.劉某利,男,共產黨員,糧食購銷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及下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本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區國資委黨委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處理。
6.王某彬,男,共產黨員,糧食購銷公司的副經理,分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未有效督促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區國資委黨委給予召開民主(組織)生活會批評幫助處理。
7.許某彬,男,共產黨員,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且事故發生后存在漏報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區國資委黨委給予通報處理。
8.潘某偉,男,共產黨員,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副經理、下倉糧食購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下倉糧食購銷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上倉糧食購銷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三)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上倉糧食購銷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9的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2.許某彬,男,共產黨員,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且事故發生后存在漏報行為,建議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0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11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合并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行政處罰。
3.潘某偉,男,共產黨員,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副經理、下倉糧食購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下倉糧食購銷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意識淡薄,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12規定,暫停其安全員資格證書,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罰款。
4.秦某強,豆皮經營者,因該事故是自然人非法經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嫌違法經營,建議區市場監管局對其立案調查。
五、事故主要教訓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抓好安全生產,把制度完善起來,把責任落實下去。糧食購銷企業安全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多個部門和單位,只有各盡其責,才能筑牢安全防線。這起事故中,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三管三必須”認識不到位,沒有把安全責任抓緊、抓實。上倉糧食購銷公司作為下倉糧食購銷公司的代管公司,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未采取有效整改防范措施,未及時掌握庫房使用情況,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暴露出公司內部人員責任心不強。糧食購銷公司作為上倉糧食購銷公司的上級公司,未有效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行業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將糧食購銷公司的日常監管委托給區糧食中心管理,切未有效督促區糧食中心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未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掌握企業情況;權屬單位責任不落實,沒有按照職責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沒有同行業主管部門縷清責任分工,導致管理混亂。這警示我們,責任不落實,再多的制度措施、再多的監管部門也管不住安全,也無法杜絕事故發生。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議: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職責分工
區國資委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本系統內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僅對一級企業進行檢查,也要對一級企業的下屬單位進行檢查,確保不留死角、不走過場。指導督促各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標準等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強化內部分工。本系統內召開安全生產大會,通報事故情況,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二)加強行業監管,認真開展檢查
區發改委和區糧食中心,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規定,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明確內部監管職責分工,有效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掌握企業情況,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停產整頓,對庫房租賃使用情況要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強化監督檢查,尤其是私自占用、違規使用庫房情況,要堅決制止,嚴厲打擊,發現一處清理一處。
(三)全面夯實糧食購銷安全管理基礎
糧食購銷公司及所屬單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訓,加快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嚴格規章制度執行并加強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定期對規章制度的適用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舉一反三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著力加強分析研判,切實增強排查識別的覆蓋率和有效性。公司各級負責人帶頭,深入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壓實到基層一線。對所屬企業開展安全大檢查,切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對庫房租賃戶的安全管理,發現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強化源頭管理,加強作業區統一協調管理和精細化管控,根據生產節點和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落實各級人員安全檢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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