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
發 文 號:安監總?;?006〕225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2006-10-25
實施日期:2006-10-25
4 評價機構
承擔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評價資質,并對作出的評價結果負責。
5 評價內容
安全評價的內容一般包括:
a)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綜合情況進行審查評價,主要對其組織機構、從業人員、規章制度等方面的資料進行審核;
b)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倉庫總體布局進行現場檢查評價,主要對其庫區選址、庫房布局、安全設施等進行檢查;
c)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倉庫的每個單元(庫房)進行現場檢查評價,主要對其每一個庫房的建筑結構、防護屏障、定員定量、消防、防雷與防靜電、電氣設施、儲存運輸等進行檢查;
d)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項目進行檢查。
6 基本程序
6.1 前期準備 。
6.1.1 被評價單位提出安全評價申請或委托書。
6.1.2 被評價單位與評價機構簽訂合同,明確評價對象和范圍。
6.1.3 被評價單位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條件證明;
b) 單位的基本情況;
c) 庫區平面布置圖及其周邊關系位置圖,庫房土建圖及安全設施目錄;
d) 經營產品范圍(包括產品級別和產品類別);
e)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
f) 相關人員培訓資質證明;
g)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h)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i) 儲存倉庫基本情況和配送服務能力證明;
j) 特種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k) 庫房消防設施和設備清單;
l) 事故記錄和隱患整改記錄。
6.1.4 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由評價機構根據評價需要確定。
6.2 資料審核。
6.2.1 安全評價機構按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安全條件的要求,對被評價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資料是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并得到良好執行。資料審核主要內容見附表1。
6.2.2 安全評價機構應將資料審核的情況反饋到被評價單位,以便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