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項目驗收,除提供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必備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
(二) 完整的設計資料和圖紙。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應包含生產線的區位圖、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及豎向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防雷等圖紙;倉儲設施建設項目應包含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防雷等圖紙。
(三) 建筑物、消防、防雷、環保和職業衛生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測試合格證明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文件。
(四) 安評機構出具的安評報告和整改落實確認證明,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實證明。
(五) 生產線建設項目還應提供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應急救援預案、批量試生產總結報告。含自查驗收、企業標準、經濟分析、技術分析、質量分析、標準化審查報告和用戶意見。由民爆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測試合格報告;
(六) 組織驗收單位需要企業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的具體程序:
(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企業向作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資料及建設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二)按照第三條的職責劃分,組織建設項目驗收的單位自收到驗收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滿足驗收條件的,作出不予驗收的決定;對經審查確定不需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直接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對滿足驗收條件,經審查確定需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作出同意驗收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并及時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三)組織驗收單位應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成立驗收專家組,召開現場驗收會議。專家組應在國家級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人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應由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委員會成員擔任。
(四)驗收專家組應聽取申請單位匯報,勘查現場,審查驗收資料,確認資料的真實可靠性,抽測產品質量,進行必要質詢、審核后,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驗收專家組全部專家簽字。
(五)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后,組織驗收單位應對驗收結論進行審查,并及時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符合驗收條件的,批準《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見附件);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于整改后方可通過驗收的項目,書面通知整改內容并進行復核,經確定達到整改條件后,再批準《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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