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發 文 號:尋政辦發〔2009〕15號
發布單位: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9-03-03
實施日期:2009-03-03
(十三)水務部門負責水利設施及其防汛抗旱、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農機部門依法對拖拉機等農用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農用車輛超載、超速、客貨混裝和駕駛員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非法載客、非法運營等違章行為。
(十五)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防火,以及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涉林景區、景點、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十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十八)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廢棄化學品、企業排污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九)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宣傳任務;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法把好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經營單位的準入關。依法吊銷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十一)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旅游賓館、旅游車船、旅游項目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二)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設施、防雷避雷、氣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火險氣象等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專業氣象預報等天氣情況。
(二十三)供電部門負責全縣企業的用電安全監督管理;對申請用電的企業嚴格審查把關;依法打擊擅自架接電的行為。
(二十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
第三章 落實責任措施
?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和考核,并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整改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督促按時按質整改落實。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第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縣人民政府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議制度。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協調治理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向縣委、政府及其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事故情況(未經縣委、政府同意的,禁止直接向市相關部門上報)和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及時向縣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報送各種材料。
?
第四章 附 則
?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