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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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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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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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領導責任。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以預防事故為中心,層層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范圍。
(三)規劃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同時總結。
(四)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隱患;負責組織治理公共設施及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生產安全隱患。
(五)經費保障責任。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基礎設施和支撐體系建設,以及應當由政府負責的公共安全隱患整治等。
(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事故調查處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職責、程序和原則,協助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 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指導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實施情況;依法對安全評價和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高危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受縣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二)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群眾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民用爆炸物品行為;查處駕駛員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違章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在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嚴把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關,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營運客車出站安全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和運輸工具資格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落實情況安全管理;負責城鎮液化氣、自來水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查處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負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質災害的防治。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七)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八)經濟和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加油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打擊和取締非法加油站、點。
(九)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中的違紀違法人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紀律追究和行政問責。必要時,依法提出監察建議。
(十一)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二)勞動和保障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或職業傷害職工(含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