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賓館、商場(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2次。
第二十三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四條 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三)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十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并對整改的結果進行確認。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二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七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或其他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本單位的安全疏散路線,正確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對公眾開放的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應對學生、兒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啟蒙教育,組織參觀當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館,參加消防夏令營等活動。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單位的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四)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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