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部門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郵政行業突發事件能力,預防與減少郵政行業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定期對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可行性、科學性與有效性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定期組織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更新,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技術、經費保障,滿足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調集和征用有關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人員、物資及車輛、場地和相關設備,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一小時內向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一)本企業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郵件、快件一次丟失、損毀一百件以上,或者積壓一千件以上的;
(三)郵寄爆炸物、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遞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的;
(四)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內發生重大事故,生產中斷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因面臨高額債務追償或者因投資、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履行對其他主體的債務,可能影響正常開展寄遞業務的;
(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因經濟糾紛或者違法行為被有關機關查封運營設備、設施,或者凍結資產的;
(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分立、合并、投資融資、變更終止協議等,可能影響正常開展寄遞業務的;
(四)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誤投遞郵件、快件被偵查機關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事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報告信息的同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郵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組織處置并向上級部門報告,必要時,聯系有關部門共同處置。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處置郵政行業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對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指導與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公眾使用寄遞服務的安全意識。
第四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各類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并定期通報相應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范安全風險、規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郵政行業安全的,應當對其調查。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的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告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檢查事由和依據。
第四十四條郵政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發生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交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郵寄國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罰。給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違法收寄國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數據、信息或者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五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未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
第五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拒不配合安全監督檢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機要通信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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