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文化和旅游領域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文化和旅游領域有關活動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領域有關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演出場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照所在地規定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二)旅行社在旅游包車、租車行為中未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車輛、未持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租用或訂購的客船產品和服務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證書、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經營;
(三)演出場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單位,旅行社、A 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等單位在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四)A級旅游景區開放未經過安全評估;
(五)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取得相關批準文件;
(六)演出場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單位,旅行社、A 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等單位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并未開展日常安全檢查,且未組織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四條 判定事項屬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應認真指導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公共文化單位落實整改;不屬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積極協助推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事故隱患重點檢查事項》(辦市場發[2023]172號)有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事項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規定為準。
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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