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其中涉及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直接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煤礦礦區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方便群眾、分級負責、適當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的規定認定。
有關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對該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安全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九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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