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現有磷銨項目的環保指標
污染物控制項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 | ≤0.3m3/t |
廢水中總磷(以磷計) | ≤20mg/l |
廢水中氟化物(以氟計) | ≤15mg/l |
廢水中氨氮 | ≤15mg/l |
廢氣中顆粒物 | ≤120mg/Nm3 |
自2013年1月1日起,現有磷銨裝置也執行表3的指標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關停。
磷石膏堆場建設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中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要求,同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南、規范等文件加強堆場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遷、新建或改擴建企業需要達到《磷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現有企業2014年前需達到“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
五、安全生產
磷肥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相關部門在磷復肥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評估、信貸融資、產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據本準入條件。
(二)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工業、土地、節能、環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備案材料提供)的有關建設內容;節能、安全、環保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三)按照國家已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必須淘汰的,企業應主動選擇轉產或改產等方式,加緊淘汰步伐。
(四)各級磷復肥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級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項目,節能、安全、環保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要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的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根據磷復肥行業發展情況和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適時修訂。
(三)本準入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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