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獲獎名單及其工作創新成果在《中國安全生產報》和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獲得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單位,應當對為該創新成果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個人獲得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門應當將獲獎情況及其主要貢獻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評審工作實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的人員,不得參加該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
(二)與申報的創新成果所屬單位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專家,不得參加該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人員,不得參加相關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剽竊、侵奪他人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創新成果獎的,一經查實即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及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創新成果獎的,取消其評選資格并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專家出具虛假評價意見的,視其嚴重程度,由該專家管理單位暫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產專家資格。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九條參與安全生產工作創新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終止其參與評審活動,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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