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專項應急預案適用于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涉及幾個部門職責,需要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牽頭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的請求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啟動市專項應急預案的建議向分管副市長報告,同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經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必要時提請市突發事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審議決定),啟動Ⅱ級響應。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市專項預案應急響應指令,調動市政府相關部門及資源進行應急處置。涉及幾位市政府分管領導的情況,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區(市)、街道(鎮)兩級總體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參照市總體應急預案辦理。區(市)啟動Ⅲ級響應,由區(市)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并啟動區(市)應急預案,必要時,由區(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救援指令,啟動市有關部門預案,參與救援行動。街道(鎮)啟動Ⅳ級響應,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并啟動街道(鎮)應急預案,必要時,由街道(鎮)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逐級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指令,啟動市有關部門預案,參與救援行動。
第三十條 部門應急預案和單位應急預案的啟動由部門及單位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實施。街道(鎮)和社區、村(居)及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各類預案啟動后,應按照預案要求及時成立應急處置領導機構,統一指揮救援處置工作,預案涉及的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立即進入緊急狀態,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執行任務。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組織管理,加大預案運行控制力度,按照預案規定的處置流程,督促預案的實施和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后工作情況,適時終止實施相關的應急響應和應急預案。
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是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發放。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所有承擔應急預案規定職責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次數要占總數的30%以上,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演練一次,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前的計劃安排和演練后的總結報告,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三十六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并適時提出預案修訂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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