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ㄒ唬┛倓t,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ǘ苯M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測與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預警響應措施等;
?。ㄋ模碧幹?,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應急聯動、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ㄎ澹┗謴团c重建,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救援隊伍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科技支撐、法制保障、地質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
?。ㄆ撸┍O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監督與檢查、責任與獎懲;
?。ò耍└絼t,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ň牛└郊?,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組織管理體系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按照相應的預案編制框架或指南進行。
市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
市專項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相應部門和單位提出,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進行審核。
市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各有關部門提出并審核。
區(市)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或區(市)有關部門提出,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進行審核。
街道(鎮),社區、村(居)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成立有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的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應急管理專家或相關部門、單位專業人員,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在應急預案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與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和市政府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以市政府文件發布。
各區(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單位、專家意見后報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以政府文件發布。
第十五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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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幹圃瓌t;
?。ㄈ┚幹七^程及主要內容等;
?。ㄋ模┱髑笠庖姾蛯Ψ答佉庖姴杉{情況;
?。ㄎ澹Ψ制缫庖姷奶幚斫Y果和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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