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國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民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四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制度。
第五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二章?? 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六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七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是指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經營、儲運、保衛等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其他負責人;民爆生產分廠和生產場點的主要負責人。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所有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的法規、規章、標準,民爆行業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
(二)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安全技術基礎知識;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及基本方法;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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