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系統安全
第三十一條 電力市場主體應當執行有關電網運行管理的規程、規定,服從統一調度,加強設備維護,按照并網協議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提供輔助服務,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二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電力調度規則,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及時向電力市場主體預報或者通報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信息,防止電網事故,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第三十三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方法、參數。
第三十四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根據電力供需形勢、設備運行狀況、安全約束條件和系統運行狀況,統籌安排電力設備檢修計劃。發電機組運行考核辦法由電力監管機構審定,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
第三十五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性能指標。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電能計量、結算系統、合同管理、報價處理、市場分析與預測、交易信息、監管系統等功能模塊。
第三十六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應當以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為基礎。在同一電力市場內,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管理、同步實施、分別維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當根據電力市場發展的需要及時更新。電力監管機構審定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規劃和設計方案,電力市場主體按照規定配備有關配套設施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制定電力市場最高、最低限價,維護電力市場安全。
第三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維護電力市場正常運作和電力系統安全的需要,應當制定電力市場干預、中止辦法,規定電力市場干預、中止的條件和相關處理方法。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在用戶側開放前,建立電價平衡機制,制定銷售電價、上網電價聯動的具體辦法。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條 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提供信息。
第四十一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定期向電力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披露電力市場運行信息。
第四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制定電力市場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實施以前,電力企業進入電力市場的資格,由電力監管機構審查批準。
第四十四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根據本規則擬定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3年7月24日公布的《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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