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毒有害作業是化工生產的特點之一。有毒有害作業與無毒無害作業的工人,其勞動條件和勞動付出存在明顯的差別。為了對化工生產工人這種特殊勞動消耗給予必要的補償,以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穩定一線隊伍,根據勞動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勞薪字〔1992〕43號《關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范圍
1.原則上按照化工部頒發的〔78〕738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和〔86〕化勞923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補充表》執行,即以常年直接從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的一線工人為津貼的主要對象。
2.凡沒有列入范圍的新產品、工種(崗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審批,同時報部備案后執行。
3.產品崗位上的專職保全工、生產過程中的分析工、化驗工、試驗工、檢修工、車間生產管理人員,應低于相對應崗位生產工人的標準享受津貼。
4.化工防腐工,三廢處理工,有毒物料儲運工,可根據實際情況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
5.化工生產中常年直接從事化學粉塵、化學礦山井下作業以及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作業等其他工種,按國家有關標準,參照其他產業部有關津貼規定執行。
二、津貼等級劃分與津貼標準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共分四個等級。
崗位津貼等級的劃分,原則上以“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GB12331—90)為依據,即根據生產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業環境毒物超標濃度,有毒作業勞動時間以及毒物的實際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級。生產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GB5044—85)予以確定。
凡是接觸蓄積性毒物,對人體、內臟、血液、神經系統能造成極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甲級;
凡是接觸蓄積毒物,但勞動條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對人體造成高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乙級;
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中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丙級;
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毒性較低,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輕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丁級。
各等級日津貼標準為:
甲等 極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輕度危害 0.9元
各單位在確定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崗位勞動評價進行。
三、津貼資金來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是對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一種工資性補償,津貼在工資基金下開支,列入生產成本。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可調增工資總額基數。
四、津貼的發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實際天數計算,按月發放。
2.改進了工藝、設備或經過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勞動條件的,崗位津貼應按新的條件重新評定,調整等級。
3.實行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要加強對工人的健康監護,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檔案。
4.各單位要結合崗位津貼制度的建立,整頓勞動組織,嚴格定額定員,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5.實行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所增津貼總量應與崗位技能工資試點和企業內部分配改革結合起來,由企業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作為一種工資性補償,是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計入退休費計算基數。現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決了這個問題,企業按地方規定辦理;尚未解決的其他省、市,應創造條件積極爭取盡早解決。
7.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要建立起運行機制。隨著津貼標準的提高,范圍、等級的調整,津貼總量隨之變化,并及時進入成本和工效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
五、附 則
本實施意見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執行。各省、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已經建立津貼制度的企業,提高津貼標準的時間仍按勞薪字〔1992〕43號文的規定執行,也可以根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安排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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