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申請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開辦煤礦企業申請審批登記表;
(二)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開采方案;
(四)有關地質報告的批準文件;
(五)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單位和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六)與項目建設所需資本金相應的資信證明;
(七)煤炭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煤炭管理部門自收到開辦煤礦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0天以內完成審批工作。
經審查合格的, 由審批機構出具蓋有審批專用章的批準文件;審查不合格的,審批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通知申請開辦煤礦企業的單位,并將申請材料備案登記后退回。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憑煤炭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 負責審批開辦煤礦企業的煤炭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煤炭專業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煤炭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五條 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了解申請開辦煤礦企業或已開辦煤礦企業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和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對違反煤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要求其依法改正。
第二十七條 未經審查批準擅自開辦煤礦企業的,由負責審批煤礦企業的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辦礦或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負責審批煤礦企業的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申請開辦煤礦企業的登記和審批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開辦煤礦企業申請審批登記表由負責審批煤礦企業的煤炭管理部門按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格式印制。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作出補充規定, 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解釋。
2026年第一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辦法
關于扎實做好春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礦山…
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師…
金屬非金屬礦山智能化建設指南(2025…
礦山智能化建設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摸底調研工…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