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車 輛
第十一條 向機場管理機構申領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牌、行駛證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糜谠诤娇掌骰顒訁^為航空器運行提供保障服務;
?。ǘ┓蠙C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符合機場管理機構規定的車輛行駛安全標準;
?。ㄈ┸嚿韲娡繂挝幻Q和標識,并在頂端安裝黃色警示燈;
?。ㄋ模﹪娡拷y一的安全標志;
?。ㄎ澹┡鋫溆行У臏缁鹌鞑?;
?。┨峁C動車保險有效憑證;
(七)提供機動車合法來源憑證。
第十二條 已申領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車輛號牌的機動車應接受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的年度檢驗或臨時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
車輛檢驗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禁止未懸掛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牌的機動車進入航空器活動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的車輛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的,應當報機場管理機構核準,發給通行證件。
第十四條 懸掛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車輛號牌的機動車報廢、產權變更的,使用單位應當報告機場管理機構,上交車輛號牌、行駛證,由機場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向機場管理機構報失。
第十五條 經機場管理機構特許進入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非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機場管理機構頒發的牌證;
(二)噴涂統一規定的安全標志;
(三)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十六條 向機場管理機構申領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钟邢鄳獪蜀{車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培訓;
?。ㄈ┩ㄟ^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
第十七條 申領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內容為:本規則規定、本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運行規則和航空器活動區道路實際駕駛等。
第十八條 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前到機場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未辦理手續的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已取得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在調離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工作崗位時,原單位負責收回駕駛員的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交機場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未持有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不得在航空器活動區駕駛機動車輛。特殊情況下,需要駕駛車輛進入航空器活動區的,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指定單位負責引導。
第二十一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駕駛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坏猛扛摹卧?、挪用、轉借或騙取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號牌、駕駛證、行駛證、車輛通行證;
?。ǘ┎坏檬褂猛扛?、偽造、挪用、騙取或失效的機動車號牌、駕駛證、行駛證、車輛通行證;
(三)攜帶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駕駛證;
?。ㄋ模{駛機動車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ㄎ澹{駛車輛時應當自覺接受值勤人員的查驗、指揮;
?。┌凑諜C場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動區駕駛機動車;
(七)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八)不得駕駛與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九)駕駛車輛在停機位范圍內操作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ㄊ┐_保車輛與前車輛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十一)確保車輛與所拉載的拖車及所載貨物穩固系妥;
?。ㄊ┪聪ɑ鸬能囕v,駕駛員應當隨車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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