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向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披露下列信息:
????(一)電網結構情況,并網運行機組技術性能等基礎資料,新建或者改建發電設備、輸電設備投產運行情況;
????(二)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電網重要運行方式的變化情況;
????(三)發電設備、重要輸變電設備的檢修計劃和執行情況;
????(四)年度電力電量需求預測和電網中長期運行方式,電網年度分月負荷預測;電網總發電量、最高最低負荷和負荷變化情況;年、季、月發電量計劃安排和執行情況;
????(五)跨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電量交換情況;
????(六)并網發電廠機組的上網電量、年度合同電量和其他電量完成情況,發電利用小時數;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各機組峰、谷、平段發電量情況;
????(七)并網發電廠執行調度指令、調度紀律情況,發電機組非計劃停運情況,提供調峰、調頻、無功調節、備用等輔助服務的情況;
????(八)并網發電廠運行考核情況,考核所得電量、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電力市場運行規則要求披露的有關信息;
????(十)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范圍和內容。
????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范圍和內容,確定相應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電力企業的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信息發布會;
????(四)簡報、公告;
????(五)便于及時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并方便相關電力企業和用戶獲取。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指定具體負責信息披露的機構和人員,公開咨詢電話和電子咨詢郵箱,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每年對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未按照本規定披露有關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給予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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