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電監會審查,吊銷其執法證:
??? (一)超越法定權限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 (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三)故意毀損、涂改執法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執法證的;
??? (四)濫用執法證或者利用執法證謀取私利、違法亂紀的;
???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被吊銷執法證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對本單位持證人員上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審驗,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其執法證。
??? 執法證被收回的,本年度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重新接受電力監管執法培訓及考試。
??? 電監會派出機構持證人員的年度審驗結果,應當報電監會人事部門備案。
???? 第十二條 持證人對暫扣、吊銷或者收回執法證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電監會人事部門提出申訴;電監會人事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核,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 第十三條 執法證丟失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電監會人事部門報告,在電監會網站和中國電力報上公告聲明作廢,由電監會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補發。
???? 第十四條 持證人因調動、退休、辭職、被辭退或者被開除等原因,不再從事電力監管工作的,所在單位收回執法證,由電監會人事部門注銷。
???? 第十五條 執法證由電監會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加蓋電監會印章。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6年5月15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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