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保證通信光纜安全的措施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對路中、路側通信光纜管線,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施工方案實施。土方開挖施工前,必須在開挖范圍外側開挖探坑以探明管線的具體位置,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采取保護措施后再施工。
4.4 保證水系通暢的措施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與公路相交的水系在施工期間必須保證通暢,通過埋設臨時管涵來保證水系的水利和排水泄洪作用。
河流在漲水期間必須保證原河床的過水斷面積尺寸,以免雨季阻塞河道,導致發生洪水災害影響;
4.5 保證沿線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
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一定要文明施工,尤其是在土方施工時,自卸汽車卸完土后方可動車。以免掛斷電力線路,造成事故;對于凈空高度不夠的電力線路要在現場設置限高標志,禁止車輛通行。
5、施工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主要對所監理的建設工程中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與所監理的永久性工程實體有關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進行檢查,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5.1 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監理的主要工作
5.1.1 協助建設單位及時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5.1.2 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1.3 審查施工單位的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格;
5.1.4 審查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主管部門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是否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5.1.5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5.2 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項目應急救援搶險方案的主要內容:
5.2.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的組織機構,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情況;
5.2.2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
5.2.3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技術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
5.2.4 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臨時設施的設置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2.5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況,針對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制定的工程項目危險源監控措施和應急方案;
5.2.6 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計劃。
對于施工單位所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設的有關安全的強制性標準的,監理單位不得批準施工單位開工,應要求施工單位修改, 并應將情況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5.3 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監理的主要工作
5.3.1 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5.3.2 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等進行定期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的,由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5.3.3 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
5.3.4 復核施工單位施工機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未經監理人員簽署認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界定
6.1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經批準后施工單位方可施工。未進行上述審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 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背監理單位指令,繼續施工后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工程監理單位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的,工程監理單位將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已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時將情況及時報告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背監理單位指令,繼續施工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3 如果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將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工程監理單位已履行了上述職責,施工單位的行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4 監理單位若發現現場內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施工,但監理單位又未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在無法制止上述行為時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則監理單位將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若監理單位已履行了義務,施工單位的上述行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5 凡發生上述情況,監理單位已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因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繼續施工,從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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