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銅、鉛、鎘、鎳、鉻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銅、鉛、鎘、鎳、鉻的測定。
總銅、總鉛、總鎘、總鎳和總鉻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0.9 μg/L、0.7 μg/L、0.09 μg/L、1 μg/L和0.6 μg/L,測定下限分別為3.6 μg/L、2.8 μg/L、0.36 μg/L、4 μg/L和2.4 μg/L;溶解態銅、溶解態鉛、溶解態鎘、溶解態鎳和溶解態鉻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0.6 μg/L、0.6 μg/L、0.05 μg/L、1 μg/L和0.5 μg/L,測定下限分別為2.4 μg/L、2.4 μg/L、0.20 μg/L、4 μg/L和2.0 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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