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職業衛生監管缺位
監管主體的不明確給職業衛生監管帶來極大困難,尤其法律規定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沖突,導致了實踐中有關部門相互推諉監管責任。《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管工作,但中央編辦 [2003.15號文件將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能劃歸安監部門。
2005年《衛生部、安監局明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規定,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2010年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將職業衛生監管的主要任務劃歸安監部門,如對用人單位進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及查處、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等。監管主體的不明確使得職業病勞動者無所適從。
安監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具有審查批準、驗收和監督檢查的權力,由其負責監管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安監總局也下設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司。但安監部門卻未能充分發揮這一職能。根據義聯調研了解,在一些地方,作為招商引資的潛規則,未經地方領導批準,安監部門不得進入企業檢查職業衛生狀況;在一些地區,安監部門基本不進行職業衛生的檢查工作。
安監部門還面臨技術力量和人員編制方面的嚴重不足。以東莞為例,該市安監部門的職業病監督科僅有11名執法人員,難以有效監管當地6000多家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和上百萬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員工。而2009年一年,東莞幾乎所有的職業病事故都發生在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企業。安監現有的人員和技術力量顯然難以有效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也進一步助長了企業的違法行為。
六、職業病診斷難
首先,現行診斷制度要求企業自證其罪,導致勞動者備齊申請材料難。目前勞動者申請診斷需要提交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和評價,以及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等,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而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雖然職業病診斷機構按照法律規定也可以向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索要資料,但診斷機構比較弱勢,也沒有動力去索要資料。另一方面,在診斷機構拒絕進行資料收集時,勞動者對診斷機構也無法提出任何強制性的請求。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法律性質尚未明確,其拒絕受理職業病診斷后,勞動者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救濟渠道。
其次,診斷機構的診斷不中立。從張海超案件可以看出,他費盡千辛萬苦獲得診斷資格后,一個明明是塵肺三期的病人卻被當地職業病專業診斷機構診斷為肺結核。一些患者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診斷為正常,但其他地區醫院出具的診斷結果卻顯示病情嚴重。面對診斷機構的故意錯診,勞動者也沒有通暢的民事或行政訴訟救濟途徑。
最后,診斷機構數量過少。目前我國的專業職業病診斷機構遠遠無法滿足職業病勞動者的需求,一般在地級市才有一家。這給勞動者增加了沉重的經濟負擔,進一步妨礙其獲得及時的診治。
七、職業病勞動者維權程序繁瑣
職業病維權程序繁瑣,最多可以達到12項,耗費時間長,加在一起可以達到1926天。勞動關系證明是很多職業病工人維權最先面臨的問題。義聯的調研結果顯示,1/4強的職業病工人為證明勞動關系提起了勞動訴訟。而在當前的職業病防治領域,勞動關系爭議實行一裁兩審制。在確認勞動關系后,職業病工人還需歷經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和勞動能力鑒定,才能最終進入涉及工傷賠付的程序,包括仲裁、民事訴訟一審和二審。
然而,程序的各個階段都有可能因為有關部門沒有按時辦理而被延長。由此,許多職業病工人的余生走在漫漫維權路上。以趙天云的案件為例。他現在年僅39歲,2007年8月在河南靈寶工作時被診斷出得了矽肺三期。為進行工傷認定,他甚至以死抗爭,歷經三年多才拿到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4級傷殘)。一直到現在,他還走在邊乞討邊索賠的路上。而在北京國安賓館的楊同來的維權路更為漫長。從2002年他開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請起,到現在歷時9年,他仍然沒有得到賠償,奔波在維權路上。
八、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過輕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職業病工人除了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還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其余損失的民事賠償。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人員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賠償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就據此不支持職業病工人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違反了基本法律的規定。此外,在用人單位不支付職業病的工傷保險待遇時,現行法律也沒有對用人單位作出懲罰性規定,如向勞動者提供雙倍賠償,這也助長了用人單位違法逐利。
在行政責任方面,用人單位未履行職業病防治責任時,職業衛生監管部門的罰款上限過低,對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規定也不完善。如蘋果公司供應商聯建公司沒有提供適當的通風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最終導致100多名工人發生職業中毒,但監管部門最高能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刑事責任方面,現有法律規定很不明確。《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然而,職業病防治嚴重失職的情況,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范疇,并不明確。此外,對于何謂“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目前尚無明確規定,而職業病危害的潛伏性特點又給這一界定增添新的難度。用人單位惡意逃避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用承擔的刑事責任。
九、職業病待遇保障機制不足,保障水平低下
我國的工傷保險覆蓋率不高。據統計,2009年我國農民工數量為22,978萬人,而同期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口為5,587萬人。以此計算,當年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為24.3%。在沒有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情況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工人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為逃避職業病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使用各種伎倆,如辭退疑似職業病工人、利用訴訟程序拖垮職業病工人、拒不執行判決或裁定、注銷公司以轉移資產等,置工人于無助的境地。這樣的情況并不罕見。義聯的調查顯示,近四成的職業病工人沒有獲得任何賠償。
此外,職業病勞動者的一次性賠償標準過低,難以維持職業病工人的后續生活和治療。義聯的調研顯示,平均每名職業病患者獲得的一次性賠償為9萬元,近八成領取者表示這一數額不足以保障后續的治療和生活,近半的領取者認為最多僅夠維持兩年。更可怕的是,發病率最高的塵肺病不可逆轉且會惡化,而職業中毒也可能會舊病復發,現有的一次性賠償標準不能維持后期治療費用。5-10級傷殘的職業病勞動者尤其要面對這一困境。
十、職業衛生標準不完善
首先,職業病認定標準趨于僵化。如,《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GBZ68-2008)的第A8條規定,苯所致白血病的接觸工齡必須達到1年。然而實踐表明,累計工齡不滿1年的苯致白血病是客觀存在的。更有研究表明,在有的地區高達13.3%的苯致白血病患者工齡不足一年。
其次,職業病目錄的確定落后于職業病防治的工作需要。我國2002年公布的《職業病目錄》共收錄了10大類115種職業病。相較于1987年版的《職業病目錄》,2002年版本僅增加了11種職業病。隨著新科技和新工藝的不斷引入,新的職業危害因素不斷出現,職業病種類也不斷增加,但職業病目錄卻沒有根據現實情況得到及時調整、補充和公布。如,由于超常的工作強度和過度勞累,高血壓、心律失常已成為農民工群體的常見病和多發病,但相關病種尚未列入我國的職業病目錄。
針對這十大弊端,黃樂平提出了16條具體的立法建議。
《關于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2002年版)
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評價
職業危害防治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
低溫作業人員冷損傷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企業如何做好職工的防寒保暖工作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
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硫酸的危害性和預防措施
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