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7號)的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
二、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等要求,采用無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膠黏劑,引進自動化機械設備,減少人工操作,從源頭上降低高毒物質危害。
三、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并層層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具有職業危害防治專門知識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有害因素、物質檢測制度,每年至少聘請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根據企業實際加強日常檢測監控,確保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標準。
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高毒物質危害因素的崗位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載明存在的職業危害以及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防護措施。
七、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對員工培訓,并建立完善的培訓管理檔案。
八、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要求的防護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等防護用品,并確保其正確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接觸有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并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十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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