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是用人單位管理者和勞動者共同遵循的行為規范,是消除或降低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職業危害事故的重要環節之一。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要建立目錄清單,應當根據不同的設備、工藝、崗位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并根據生產技術、工藝改革情況,及時修改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重要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是用人單位對政府、工人的承諾,單位應當遵照執行。因此,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落實責任制,確保這些重要制度的落實。應當建立的健康管理制度 包括:
(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規定單位進行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將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等職業危害防治的要求,對可能存在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審查。
(2)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與評價制度
在摸清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分布的基礎上,作業場所工人的工作地點及時間制定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承諾定期對存在的、工人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種類、崗位,請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濃度強度監測與評價,并如實公布:如果沒有達到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將采取各種方式進行改進,包括進行工程改造、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更換、職業健康管理、職業健康培訓等的改進措施。承諾利用各種方式,對存在的、工人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種類、崗位進行自行監測。
(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分布、工人的接觸等基本情況,確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工人數—按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不同進行統計,承諾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項目的確定;并請有職業健康檢查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按照檢查結果的建議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的后續的工作
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安排工人進行職業危害診斷及復查、調離工作崗位、換發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甚至改進工程防護設施、修改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改變職業健康培訓及防護用品督促檢查辦法等。建立職工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職工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測與評價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后續的安排、職業危害診治資料、康復資料、享受職業病病人待遇情況等。
(4)職業健康培訓、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依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健康培訓工作。有計劃、安排、培訓總結。
承諾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危害的告知,以勞動合同、職業健康培訓、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牌等方式進行。
(5)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牌設置管理制度
按照有關規定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安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牌,在廠區設置職業危害防治公示專欄等。
(6)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針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濃度或強度,按照有關個人防護用品標準,采購合格的防護用品,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發放,并登記。應當列出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發放的防護用品種類、數量、換發周期等;強調職責部門,防護用品的發放應當有針對性、實用性、標準性等,要檢查具體落實措施、實際落實情況等。
(7)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制度
目前職責部門,有現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清單、各自作用及參數,維修、保養責任人及應盡職責、保養周期,并有維修、保養記錄。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存在能夠引起急性職業中毒的化學毒物單位,要有針對性的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人員、各自職責、應急方案、裝備、設施、現場急救措施、物資、應急培訓及演練等等。
(9)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
針對可能存在的職業病病人種類,承諾單位如果存在職業病人,將按照關勞動保險條例的要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的勞動能力等級享受勞保待遇。
(10)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
是單位采購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采購的要求。要對原料中所含雜質有限量標準,特別是對工人健康影響較大的雜質的含量。
4、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審查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審查。
5、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確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書,《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體現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愿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隱瞞和欺騙。為了維護勞動者對職業危害的知情權,保障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這是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解除做出的補充規定。
根據這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要符合勞動法規的主要內容,對于要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還應當把職業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使勞動者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并作說明。同時,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取得同意后,方可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或采用隱瞞、欺騙手段不予告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拒絕職業危害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6、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
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強度)、工藝流程、勞動的崗位和用工等情況,制定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實施方案,并預算經費。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按照計劃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及離崗后的醫學隨訪。對于發現的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對疑似職業病人應按國家規定及時安排診斷。
7、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危害預防、評價、控制、治理、研究和開發職業危害防治技術以及職業危害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重要證據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檔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防護設施使用情況、主要職業健康問題、有害因素動態監測情況、職業健康體檢情況分析、職業病病人登記等主要內容。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基本情況、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上崗前、在崗、離崗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禁忌等有關個人健康職業史關系的檔案資料內容。這些資料內容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健康損害劃分以及職業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必須為每位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保存期限為長期。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簽章認定。勞動者進行職業危害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診斷鑒定有關資料,如用人單位不能按診斷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將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8、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而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業危害保險納入工傷保險范疇,職業病病人的有關工傷保險的管理和保障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執行。
9、落實防治專項經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安排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專項經費,用于職業危害防治技術革新、技術改造、病人的觀察、診斷與鑒定、治療、康復接觸職業危害勞動者崗位津貼。這些費用應當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10、保護特殊人群
(1)未成年工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為未成年工,由于其生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機體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復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重,更難康復。因此需要予以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2)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損害的作業。
11、職業健康培訓
職業健康培訓對于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職業健康知識水平和職業危害防護能力、強化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健康培訓,遵守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
(1)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
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用人單位能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切實履行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義務,用人單位負責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用人單位負責人不學習、不了解國家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就不可能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更不可能依法對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施保護,有的甚至可能成為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阻力。
如果用人單位負責人不掌握職業健康知識,就不可能懂得職業危害控制方法和技術,就不可能認識預防控制職業危害的重要性,也就不可能主動采取有效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因而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實處。用人單位不學習職業健康產業政策和職業健康知識,也就不可能做到規避風險、節約成本,就不可能意識到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是企業規范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更不可能把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作為一項自覺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受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用人單位自身發展的需要。對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培訓,既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也是各級職業健康主管部門責無旁貸的義務。職業健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培訓,監督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受培訓、參加培訓;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重點應當放在法律、法規知識、相關產業政策、職業危害控制技術、職業健康基本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對國家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的認識,明確用人單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的義務,正確認識保護勞動者健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提高做好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支持和開展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高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健康水平,提高預防、控制職業危害能力,落實各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2)勞動者的培訓
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是增強廣大勞動者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職業健康知識水平和職業危害防護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勞動者健康相關權益的實現,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接受職業健康培訓,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用人單位不但應當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培訓,還應當對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對于在崗勞動者,也應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應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是《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的學習,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和職業危害防治的基礎知識,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基本情況、危害程度、防護要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維護知識和方法,職業危害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救援知識和自救互救方法等。
用人單位要從思想上重視此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抓起,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加大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入,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在職業健康工作中的具體體現,這將惠及廣大勞動者的家庭,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幸福。也為用人單位更好、更長遠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查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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