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用人單位應在什么機構進行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17.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勞動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8.用人單位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9.用人單位違反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的規定應承擔什么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款,對用人單位從管理措施、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等等均提出要求,如有違反,就應受到處罰。為此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①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③未按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④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⑤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分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20.在職業病防治中是否要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根據衛生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文件,職業危害申報工作職責劃分為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21.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材料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22.用人單位違反8種《職業病防治法》強制性規定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等條款對用人單位規定了8種強制性條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①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②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③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⑤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⑥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⑦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⑧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23.向用人單位提供設備、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供應商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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