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法律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是如何規定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用人單位應如何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4.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實行哪些特殊保護?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①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②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5.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包括那些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6.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提供個人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7.作業場所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那些?
個人防護用品是保護工人健康的主要防護手段。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帽、防護服、防護眼睛和面罩、呼吸防護器、防噪聲用具、皮膚防護用品、防振手套與振墊、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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