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CO、其他有害氣體等,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CO、以及其他有害氣體,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有害氣體。
第三十七條? 井下普通掘進工作面爆破后,必須待工作面炮煙吹散后,方可按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對爆破地點進行巡視,防止炮煙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 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監測
第四十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測定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有毒物質按WSI—1996《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采樣規范》檢測;噪聲按GBJ122—88《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測定;高溫按GB934—122《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測定;放射線按GB4752—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方法測定,檢測結果按國家質量控制程序,標準統計程序、信息傳遞程序要求歸檔。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病的防治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有風濕病(反復活動)、嚴重的皮膚病或經醫學鑒定不適應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四十六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米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四十七條? 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八條? 罰則
1、違反本規定的,集團公司將按職責劃分分別追究礦(廠)管理人員的責任,再由礦(廠)追究礦(廠)二級單位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礦(廠)級管理人員的處罰每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0-500無的罰款。
2、凡損壞綜合防塵設施者或違反防塵規定的嚴格按水礦發[2003]89號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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