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必須加強除塵風機、防塵供水管路和閥門、采煤機和掘進機的噴霧裝置、風流凈化水幕、噴霧裝置等防塵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將設備和設施的使用和維護責任落實到人,確保正常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粉塵危害。
第十三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能侵入的地點的,必須采取風流凈化措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證井下巷道濕潤,防止人員行走時產生粉塵。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果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按《礦井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如凈化水幕等)保證被串工作面的風流粉塵濃度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礦井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風速超限造成粉塵飛揚。
第十六條? 掘進、修復巷道采用錨噴、噴漿支護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且必須在噴射地點的回風側安設凈化水幕降塵。
礦井粉塵監測
第十七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39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配備粉塵監測人員、監測設備及儀器儀表,必須建立定期測塵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第十九條? 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GB16225—1996《車間空氣中呼吸性矽塵衛生標準》;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LD38—92《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
第二十條? 總粉塵中粉塵分散度測定方法選用濾膜溶解圖片法,粉塵粒徑為幾何投影定徑;總粉塵游離SiO2含量測定方法選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塵游離SiO2含量測定方法選用紅外分光或X線衍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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