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電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2、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3、操作時,應保持正常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或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適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4、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5、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搬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等將車輪楔住。
6、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掉道的機車或礦車時應有可靠措施。
(二)準備工作:
1、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良好;
(3)手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4)照明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手把和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6)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2、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調度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以上情況都應記入交接班記錄中。
3、機車各注油點應按規定加注適量的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黃砂。
4、開車前應督促跟車工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
(5)在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6)、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煤礦瓦斯發電站檢修工崗位職業衛生操…
煤礦瓦斯發電運行工崗位職業衛生操作…
鑿巖爆破工操作規程
綜采二隊自動化割煤工藝安全技術操作…
筑壩安全操作規程
巡壩安全操作規程
尾礦壩工安全操作規程(濕排)
司磅工操作規程
攪拌機操作規程
鏟車司機操作規程
井下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皮帶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井下探放水操作規程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鉆探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信號工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