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3?帶班隊長、班組長要加強現場作業行為的安全監管,及時糾正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對不安全行為的處罰處理執行連帶責任,當班人員發生不安全行為,帶班隊長、班組長負連帶管理責任,其他人員負連帶監督責任。
3.1.2.4?繼續深入開展班組建設活動,通過創星級班組,激發員工保班組、班組保區隊、區隊保全礦的熱情。把安全管理的重心下移到現場,使安全壓力傳遞到每個作業人員,形成主動制止不安全行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的良好安全氛圍,實現員工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我會安全”的根本轉變。
3.1.2.5?將個人的經濟利益與安全掛鉤,通過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安全責任承包及加大安全在結構工資中的比例等方式,推動安全工作健康發展,促使員工關注安全。
3.1.2.6?各級管理人員以身作則,帶頭不違章生產、不違章指揮,以“榜樣”激勵員工不違章作業。
3.1.2.7?合理安排工作,注意勞逸結合,避免長時間加班加點、超時疲勞工作。
3.1.2.8?充分發揮黨政工團齊抓共管保安全作用,牢固筑起干部監管、員工自保互保、家庭協管的三道防線,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抓安全的強大合力。
3.1.3?科學地選用人員,做到人機最佳匹配
3.1.3.1?各工作崗位和工種都有其特定的要求,要根據崗位設置要求科學地選擇和配備人員,做到人機匹配。
3.1.3.2?積極開展崗位技術比武,從中發現優秀的崗位工,充實配備到重要、需要的崗位上。
3.1.3.3?鼓勵員工加強崗位技能學習,確保業務上精一門、會幾門。
3.1.4?改善作業環境
3.1.4.1?作業環境舒適,主要是使環境改善,員工操作設備時與周圍環境、高低、前后、站、坐等能滿足最佳狀態,達到并保持作業人員能適應的狀態。
3.1.4.2?各種作業空間的尺寸和機電設備的安設都要嚴格按設計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慮不同高低、胖瘦人員情況,做到可調整、可改變,并與環境舒適匹配。
3.1.4.3?作業地點的照明要保持合理的光照度。
3.1.4.4?噪聲大的設備要采用消音設備及相應措施。
3.1.4.5?作業現場要保持環境整潔、設備衛生、標識清晰。
通過以上措施要使作業環境達到作業人員不因環境而產生不良的心理和生理反應,使操作者身心愉快地去工作,從而避免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3.1.5?做好思想和情緒調解工作
員工因思想情緒的變化而影響正常工作的事件突出表現在:工資和福利待遇問題、工作晉級問題、與領導矛盾問題、家庭和個人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等等。
3.1.5.1?各級領導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調解。要切實關心職工生活,解決職工的后顧之憂,員工家庭和個人生活中出現問題和困難,有關領導和部門要妥善解決,使操作者注意力集中,一心一意做好本職工作。
3.1.5.2?要加強員工政治思想工作,經常和員工交流思想,了解掌握思想動態。教育員工熱愛本職工作,隨時掌握其心理因素的變化狀況,排除外界的不良刺激。
3.1.5.3?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要公平、合理,并按時發放。
3.1.5.4?員工的晉級要公正,不徇私情。
3.1.5.5?員工與領導者發生矛盾,領導者要理性對待,通過互相交流和談心等方式加以化解。
行為痕跡主要是看不安全行為發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為的特點是:人員發生不安全行為在一定時間內會留下一定的行為痕跡;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特點是:只有在行為發生的過程中才能發現,而不會留下可追溯的痕跡。針對上述行為的特點,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利用相應的管理手段推斷出不安全行為發生的原因,對于發現的有痕不安全行為重點要對其進行及時的責任認定和相應的處罰。對于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必須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控制無痕不安全行為。
3.2.1有痕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3.2.1.1 各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不安全行為發生的痕跡,必須要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并對不安全行為造成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
3.2.1.2 對于一般性質的不安全行為,對照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要組織相關管理部門、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于此類責任追究通報必須要下發通報全礦各單位,以此達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3.2.2無痕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3.2.2.1?專檢人員把定期與動態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時具體調整;動態檢查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點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巡回檢查。
3.2.2.2?安監處負責牽頭,機動性的組織有關業務人員以“小分隊”的形式,進行不定期的夜間突擊抽查不安全行為。
3.2.2.3?各單位第一責任人每周牽頭組織一次本區隊定期的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
3.2.2.4?當班的值班、跟班礦領導、機關業務部門跟班人員、班組長、群監員進行跟班巡查。通過上述四種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檢查,記錄所發現的問題,并進行仔細分析、判斷,按照《不安全行為矯正實施程序》,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矯正。
3.2.2.5?各工作面均設置有“礦領導、業務部門安全檢查記錄”、“安監員巡回檢查記錄”,對于檢查存在的不安全行為,除立即糾正并對不安全行為人員給予必要的處理外,還要通知現場帶班隊長,現場檢查情況要詳細記錄在工作面的檢查記錄上。
不同頻率不安全行為的控制措施
通過對不安全行為的分析分類,在具體工作中應重點對發生頻率高的不安全行為予以高度關注,并及時進行糾正。對于發生頻率低的不安全行為也要力求杜絕。
對于不同頻率不安全行為要建立不安全行為人員管理臺帳,對不安全行為除罰款、停職待崗培訓等處理外,實行扣分積分考核。
3.3.1?低頻率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3.3.1.1?對于低頻率不安全行為的管理,重點由區隊帶班隊長、班組長加強現場作業監管,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3.3.1.2?各級管理人員要提高安全管理的責任意識,對于發現的不安全行為必須給予必要的處理。
3.3.2?高頻率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3.3.2.1?對于發生頻率高的不安全行為,要特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關鍵的作業環節、重點的施工作業過程布置專人進行重點的盯防。
3.3.2.2?加大對高頻率不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強化安全培訓教育,對于重復發生不安全行為人員處罰處理在原基礎上加倍。
3.3.2.3?對于通過待崗培訓、罰款處理后仍反復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給予強制長期待崗或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予以開除等行政處理。
對于人員不安全行為風險等級劃分參照本質安全管理中危險源的風險等級劃分,劃分了特別重大風險、重大風險、中等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5個等級。
3.4.1 中等及中等以上風險不安全行為的控制措施
3.4.1.1?中等風險以上的不安全行為,均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和多人傷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要加強基礎教育,從應知應會、自保互保開始培訓,養成遵章守紀的良好工作作風,樹立在崗一分鐘、負責60秒的敬業精神。
3.4.1.2?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專檢人員突出重點地監督檢查可能發生中等以上風險的不安全行為,加大對此類不安全行為人員的查處力度。對于屢教屢犯,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行為要做到鐵的制度、鐵的手腕、不留情面,經濟處罰不能奏效時必須給予嚴肅的行政處分。
3.4.1.3?安全監察部門、業務保安人員、各級管理干部要抓住關鍵環節重點盯防,對于中等風險以上不安全行為如發現以上人員假檢、漏檢、失職、通人情私了現象,一律調離本崗位,特別嚴重的人員給予經濟和行政雙重處理。
3.4.2 一般風險、低風險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3.4.2.1?一般風險、低風險的不安全行為,在特定的環境下也易引發零敲碎打的人身事故,因此在安全監督檢查中也應予以必要關注,力求在礦井生產作業中消除各類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3.4.2.2?加強日常安全監督控制,力求把安全監督檢查防止不安全行為發生的重點放在現場,把主要對象放在控制人的行為規范上,發揮班組長、群監員、安監員的特定作用,不斷糾正習慣性不安全行為和錯誤操作方法,各級管理人員、專檢人員要身先士卒,用自己的行為表率教育員工,用關心愛護去幫助員工,以談心走訪形式感化員工。
4.1?不安全行為的矯正
4.1.1?有意不安全行為矯正
4.1.1.1對于有意做出不安全行為的人員由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分析做出停職、待崗決定,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做出罰款處理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決定。對于有意不安全行為人員的停職待崗培訓,必須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強制培訓。
4.1.1.2 對于停職待崗的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強制培訓教育,必須先對其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認定,重點解決其僥幸心理驅動下有意做出不安全行為的思想意識原因何在,除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理外,結合其違章原因,有針對性的選擇如下培訓內容:
(l)思想認識教育,由礦、處領導為其上好第一課,解決思想認識問題;
(2)對不安全行為后果認識;個人寫出書面檢查,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
(3)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公司、礦相關安全生產文件及規程措施;
(4)本崗位危害因素辨識;
(5)相關事故案例;
(6)關于不安全行為對國家集體、個人造成后果的有關材料。
4.1.2?無意不安全行為矯正
4.1.2.1不安全行為人員因習慣性行為或工作失誤、思想麻痹等無意做出的不安全行為,重點加強規程、措施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自保能力,經過不安全行為矯正,不重復發生者可不追究或不處分。對于無意不安全行為人員應重點培訓如下內容:
(1)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安全法律法規;
(2)崗位危害因素辨識;
(3)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安全態度和安全思想教育。
4.1.3?違章指揮的矯正
4.1.3.1?一般的違章指揮矯正,重點對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在不具備生產或設備運行、環境條件差的情況下,強令員工作業或強行要求啟動設備的行為,由安監處對其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強制學習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及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并要求寫出書面檢查,同時給予500元的罰款。
4.1.3.2 ?嚴重違章指揮,重點是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明知作業現場存在隱患、環境或設備對人身可能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強制指揮員工進入現場作業行為。由安監處與礦分管領導共同對其進行強制培訓,停職待崗期間發給規定的生活費。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違章行為情況,分別給予撤職、降職、調離等處分,同時給予1000元的罰款。
4.1.4 不安全行為矯正管理
4.1.4.1 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待崗培訓管理單位為駐礦安監處,具體由駐礦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管理。
4.1.4.2 對于不安全行為人員的待崗培訓要按培訓內容認真組織實施,嚴禁敷衍了事。必須嚴格考勤制度,培訓結束后要針對培訓內容出題考試,考試實行嚴格的閉卷考試。
4.1.4.3 待崗培訓人員考核合格后經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崗。待崗培訓考試成績不得低于80分,考試不及格給予一次的補考機會,補考不及格繼續接受停職待崗培訓。停職待崗培訓期間發給生活費,標準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4.1.4.4 培訓完成后,受訓人員要在個人技能和安全意識上有所提高,特別要消除不安全的錯誤認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心。
4.1.4.5 對一年內重復發生3次有意不安全行為的員工,在加倍罰款處理基礎上,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1.4.6 對于不安全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要以文件或通報形式下發各基層單位,強制培訓的人員由安監處進行不安全行為認定,通知其所屬區隊和家屬。給予經濟罰款人員由安監處下發罰款通知單交財務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