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強專用排瓦斯巷的通風瓦斯管理。工作面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時,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走向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風流控制必須可靠。工作面開采前,煤礦企業要對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專項檢查,出現積水、冒頂時及時處理。要加強對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與回風巷之間聯絡巷的維護,保證專用排瓦斯巷和聯絡巷的合理配風及通風系統的暢通。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的,不得布置專用排瓦斯巷。
12.加強瓦斯監測監控。煤礦企業對專用排瓦斯巷必須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設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并加強重點部位瓦斯日常監測。要按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確保數據準確,報警、斷電可靠。同時,要在工作面設專職瓦斯檢查員,按規定檢查瓦斯,特別要注意加強對工作面上隅角、專用排瓦斯巷和聯絡巷的瓦斯檢查,防止瓦斯超限。
五、狠抓防塵、防火和防治水措施的落實
13.加強防塵管理。工作面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塵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閥門設置和水壓、水量必須符合有關要求。炮采放頂煤工作面要采用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裝噴霧裝置;綜采放頂煤工作面采煤機實行內外噴霧,液壓支架和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對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積塵要及時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煤層能夠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靜壓注水或煤壁高壓注水等注水防塵措施,防止放頂煤時煤塵飛揚。
14.采取綜合防火措施。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工作面,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專項防火措施。要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合理確定工作面月推進度,因地質構造等原因月推進度達不到規定要求時,要采取有效的防滅火措施。工作面必須建立防滅火系統和火災監測系統,在開采過程中及時對采空區進行預防性灌漿或注惰性氣體等預防性措施,防止自然發火。要合理選擇停采位置,避開漏風區,工作面收尾時,要及時回撤支架,并構筑永久防火墻。
15.切實做好防治水工作。煤礦企業要對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層加強水文地質工作,開采前必須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和相鄰采空區積水的分布情況,并摸清周邊小煤礦的開采情況,分析周邊小煤礦開采對放頂煤工作面的影響,根據采區水文地質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水措施,在開采過程中要加強水害檢查和觀測,及時探放水,嚴防發生透水事故。
六、加強對放頂煤開采的監管監察
16.放頂煤工作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才能生產。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礦,要針對煤層條件逐面編制工作面開采設計,制定放頂煤開采期間的通風和防瓦斯、防煤塵、防火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經批準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國有重點煤礦由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其他煤礦按照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其中中央企業由煤礦所在地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已按上述規定報批和驗收的,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未按上述規定報批和驗收的,要重新報批和驗收,2008年10月底前未報批和驗收的一律不準生產。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各煤礦集團公司要嚴格把關,防止審批和驗收走過場。
17.加強對采用放頂煤開采煤礦的安全監管。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采用放頂煤開采煤礦的監管和指導。要加強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應抽采瓦斯的礦井,把礦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達標煤量作為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的重要內容和約束指標,礦井生產能力超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產能力,并督促煤礦企業核減煤炭產量,降低生產強度。要組織推廣放頂煤開采的先進適用技術,總結交流放頂煤開采的安全管理經驗,推動煤礦企業加強放頂煤開采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放頂煤開采的技術培訓,提高技術管理水平。
18.嚴格采用放頂煤開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采用放頂煤開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確保設計合理,安全可靠。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違反規定采用放頂煤開采的,要責令其改變采煤方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塵供水系統和防滅火系統的,以及未按期投入使用的,一律不得通過審查和驗收。
19.制定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的具體標準和要求。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在2008年10月底以前制定放頂煤工作面通風和防瓦斯、防煤塵、防火等具體標準和要求,明確放頂煤工作面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2008年11月1日起,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新標準進行審批。市(地)、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要根據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標準和要求制定實施細則,嚴格落實。已經制定的,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自2009年1月1日起,未按規定制定放頂煤工作面安全管理具體標準和要求的地區和煤礦企業,一律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20.嚴肅查處放頂煤開采工作面的違法違章行為。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對采用放頂煤開采煤礦的監管監察力度,嚴格檢查是否符合放頂煤開采的條件,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報批和驗收,是否制定了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管理標準和要求,放頂煤工作面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督促煤礦企業加強放頂煤開采的安全管理,禁止違規組織生產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對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管理,致使工作面“一通三防”不達標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并依法嚴肅查處。
落后頂板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封泥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排水設施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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