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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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罰?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六)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七)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十)隱瞞、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放射作業場所或者放射線同位素的運輸、儲存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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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指稱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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