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安全隱患整改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駐地項目(部門),經領導小組審定,并經領導小組組長簽發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收到整改通知的駐地項目應當在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領導項目辦公室在整改期滿后,按有關規定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對重大安全隱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漠視安全生產管理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
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和信息,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如遇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同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處理事故。? 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積極采取措施,預防事故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五條凡在公司生產場所工作的各類人員,上班前不準酗酒。外單位進入公司范圍內從事各種活動的人員,也要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程,按規定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資料登記、保管
各駐地項目要及時、準確、認真地做好各項安全活動工作記錄。包括: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教育活動記錄、事故隱患登記及各類事故報表等,要定期進行整理裝訂,以備檢查。
第五章? 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具體傷亡人員簡況。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人、事故報告單位。
第二十八條 事故報告范圍
1.本單位及在本單位轄區內活動的員工傷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車輛交通安全事故;
4.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
6.人員中毒安全事故;
7.其他應該上報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 事故等級分類
1.一般事故指一次重傷1--2人,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各類安全事故。
2.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傷3--9人、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 0人(不含1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 0萬元(不含1 0萬元)以下的各類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傷1 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 0人及其以上5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1 00萬元的各類安全事故。
4.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 0--29人、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 00萬元及其以上的各類安全事故。
5.特大惡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 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各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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