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監督檢驗項目類別說明:
5.2. 1監檢項目分類:壓力容器產品監檢項目分A類和B類。
(1)對A類項目,監檢員必須到場進行監檢,并在受檢企業提供的相應見證文件(檢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未經監檢確認,不得流轉至下一道工序。
(2)對B類項目,監檢員可以到場進行監檢,如不能到場監檢,可在受檢企業自檢后,對受檢企業提供的相應見證文件、資料等進行審查,并簽字確認。
5.3 駐廠監檢項目組應對受檢企業壓力容器制造質量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應包括:
(1)質量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責任人員的任免文件、質量信息反饋資料等)是否有更改;
(2)相關質量管理責任人到崗到位情況;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執行工藝情況;
(4)發生設計變更的審批手續;
(5)制造設備和檢測設備能否滿足要求;
(6)原材料驗收、保管、發放管理制度;
(7)監檢員提出問題的處理和反饋情況。
5.4 “監檢項目表”所列項目和要求是對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檢的通用要求。監檢項目組負責人(檢驗師)可以按照受檢壓力容器產品的品種、材質、結構和制造工藝等實際情況,對不適用的項目和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并填寫“重大技術問題請示報告”,報院(分院)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在實施監檢前通知受檢企業。
6記錄與報告
6.1經監檢合格的產品,監檢員應及時匯總該臺容器的“監檢項目表”和見證資料,填寫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檢臺帳,出具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簽發。經監檢的項目,符合規范、標準的,在“監檢項目表”的“檢驗結果”欄內填“合格”,并在“工作見證”欄內填有監檢員簽字(或“監檢確認”)的見證件名稱或見證件編號。不符合規范、標準的,應在“檢驗結果”欄內填寫實測數據或存在問題,并在記事欄中用文字記述不符合規范、標準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以及受檢企業處理情況。
6.2受檢企業的各有關部門與監檢員有許多文件和資料的往來,為了明確責任,便于文件和資料的管理,必要時進行文件和資料的交接登記。
6.3進出口監檢交接登記記錄由監檢員規定。
(1)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SDTJ/JLJ-RQ-001-01;
(2)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SDTJ/JLJ-RQ-001-02;
(3)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SDTJ/JLJ-RQ-001-03
(4)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意見書SDTJ/JLJ-RQ-001-04;
(5)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檢臺帳SDTJ-JLJ-RQ-001-05
(6)設計圖樣審查登記表;SDTJ/JLJ-RQ-001-06
(7)鍋爐壓力容器產品(以批代臺)試板登記臺帳;SDTJ/JLJ-RQ-001-07
(8)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射線檢測底片抽查記錄表; SDTJ-JLJ-RQ-001-08
(9)鍋爐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材料監檢登記表;SDTJ/JLJ-RQ-001-09
(10)焊接工藝評定明細表;SDTJ/JLJ-RQ-001-10
(11)監檢工作日記;SDTJ/JLJ-RQ-001-11
(12)監檢中有關的來往文件、信函;
7后處理
7.1 受檢企業發生違反有關規定的一般問題時,監檢員應當向受檢企業發出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以下簡稱“監檢工作聯絡單” );
7.2受檢企業發生質量體系或產品安全性能違反有關規定的嚴重問題時,監檢單位應當向受檢企業簽發“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意見通知書”)。
7.3 “監檢意見通知書”由院(分院)質量管理部門存檔。對境內受檢企業發出“監檢意見通知書”時,院(分院)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地市級(或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境外受檢企業發出“監檢意見通知書”時,院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受檢企業對提出的監檢意見拒不接受的,監檢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反映。受檢企業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監督檢驗報告證書。
7.4 監檢員在監檢過程中,發現受檢企業(或受檢設備)存在影響安全性能的技術問題,又無法現場解決時,應當及時填寫“重大技術問題請示報告”報院(分院)技術管理部門。
7.5監檢員對監檢的設備,凡符合填報檢驗案例條件的,應當及時填寫“檢驗案例”報院(分院)質量管理部門,院(分院)質量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的程序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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