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和要求,確保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和監督檢驗工作的質量,特制定本檢驗細則。
1.2適用范圍:本檢驗細則適用于本院負責的在《容規》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產品(包括液化氣體汽車罐車產品)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任務。
2檢驗依據
2.1 國家管理部門法規: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
(4)國質檢鍋[2003]194號附件3《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簡稱《容監檢規》);
(5)國質檢鍋[2003]194號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以下簡稱《制造許可》);
(6)《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7)進出口壓力容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檢驗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8)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
2.2 境內接受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受檢企業)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應以我國現行的有關標準、技術條件以及設計圖樣為依據(不包括出口壓力容器)。
2.3進出口壓力容器產品:
(1)進口監檢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國現行規范、標準,如果產品依據的國外規范、標準高于我國現行規范、標準,應該同時滿足相應的國外規范、標準。
(2)除對外貿易合同、各種契約、協議等(統稱合約)中有規定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與驗收所依據的規范、標準外,在設備進口監檢或設備到我國口岸檢驗時,一律按我國規范、標準進行。
(3)如果境外企業在短期內完全執行我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我國的壓力容器產品,在征得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國際上成熟的、體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技術規范或標準,但同時必須滿足《制造許可》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要求。
(4)出口產品可依據國外的規范、標準或合約要求。
3檢驗前準備
3.1檢驗時機
3.1.1監檢是在受檢企業質量檢驗(以下簡稱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進行的監督驗證。
3.1.2監檢應當在壓力容器制造現場,且在制造過程中進行。對實施監檢的壓力容器產品,必須逐臺進行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3.1.3境外企業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進行制造過程監檢的,在設備到岸后,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3.2現場條件
3.2.1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工作前應對現場安全準備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確認;
3.2.2監督檢驗中階段驗收時必須帶好安全帽,并注意現場道路、跳板是否安全。
3.2.3受檢企業應當確定監檢聯絡人員,需要監檢員到場監檢的項目,受檢企業應當提前通知監檢員,監檢員應當按時到場。
3.2.4 受檢企業應當提前向監檢項目組提供與監檢工作有關的下列文件、資料:
(1)質量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責任人員的任免文件、質量信息反饋資料等);
(2)從事壓力容器焊接的持證焊工名單(列出持證項目、有效期、焊工鋼印等)一覽表;
(3)從事壓力容器質量檢驗的人員名單一覽表;
(4)從事無損檢測人員名單(列出持證項目、級別、有效期等)一覽表;
(5)壓力容器的設計資料,工藝文件和檢驗資料,以及焊接工藝評定一覽表;
(6)壓力容器產品的月生產計劃。
(7)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或試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上述文件、資料如有變更,受檢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監檢單位。
3.2.5監檢項目組與受檢企業聯系渠道應保證暢通,雙方加強協調,協商工作,以確保受檢企業的壓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產計劃圓滿完成。
3.3人員要求
3.1.1進出口和第三類壓力容器監檢工作應具有壓力容器檢驗師及以上資格的檢驗人員承擔;第一、二類壓力容器監檢工作應具有壓力容器檢驗員及以上資格的檢驗人員承擔。
3.1.2 監督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監檢員)在工作中必須履行職責,嚴守紀律,保證監檢工作質量。對受檢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檢驗流程:?報檢---受理----監督檢驗---出具監督檢驗證書
4.1報檢?受檢企業在產品投產前,一般應向監檢項目組填報“壓力容器監督檢驗報檢單”(以下簡稱“報檢單”),在送圖紙和焊接工藝卡時一并送監檢項目組。
(1)“報檢單”上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不得有漏項和缺項,否則監檢項目組不予接受。
(2)一個工作令號制造多臺設備時,受檢企業必須在報檢資料上按照要求進行區分,以便于監檢員進行制造過程中的監檢。沒有加以明確區分的,監檢項目組認為只制造一臺。
(3)“報檢單”上的“設計單位、用戶單位的特殊技術要求”如果是協議、備忘錄等,就填上“見附件”。這樣就要求受檢企業把這些協議、備忘錄等復印附后,和“報檢單”一起送監檢項目組。
4.2受理?監檢員對壓力容器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檢準備。在監檢過程中按照《容監檢規》及其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大綱”(以下簡稱“監檢大綱”)和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以下簡稱“監檢項目表”)進行監檢。
4.3監督檢驗?監檢員應根據“報檢單”,建立該臺容器的“監檢項目表”。以后每監檢一項內容,在受檢企業提供的相應見證資料上蓋“監檢確認”章,并簽名和填寫日期(以下簡稱“監檢確認”),并及時填寫“監檢項目表”中的內容(在監檢項目表的相應位置填寫檢查結果、見證件名稱,簽名(蓋章或打印)、日期。記事欄必須簽字)。
4.4出具監督檢驗證書?? 對監檢合格的產品,出具《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各一份送受檢企業(其中正本一份由受檢企業隨產品質量證明書交產品使用單位),副本一份與“監檢項目表”、監檢過程中的相關文件裝訂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