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事件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2.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3.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安全人員或相應負責人,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安全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在外人員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安全部。
3. 事故發生后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安全部和負責人。
4. 發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時,應及時向安全部進行報告并進行調查分析。
(四)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現場第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工作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主體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主體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安全部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安全部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由安全部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 事故快報表。
2. 事故調查筆錄
3. 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4. 事故調查報告。
5.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7. 其他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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