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條 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第十六條 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第十七條 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第十八條 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 第十九條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 (一)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者發生變化的;
???????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 第四章?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的規定
??????? 第二十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 第二十二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 第二十三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 第二十四條 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 第二十五條 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 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 第二十七條 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 第二十八條 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 第二十九條 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 第三十條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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