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特殊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 6.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 6.1.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 6.1.3 在運行的可燃氣體、液化烴、甲類液體罐區(包括防火堤內及附設的泵區、裝卸區等)的動火作業。
??????? 6.1.4涉及可燃液體、氣體的污水井排氣管口周圍15m范圍內及污水池動火作業。
??????? 6.1.5涉及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的罐區(包括附設的泵區、裝卸區等),以及單獨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庫房和生產單元動火作業。
??????? 6.1.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動火作業。
??????? 6.2 一級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 6.2.1除特殊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 6.2.2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 6.2.3廠區管廊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 6.2.4在運行的生產裝置或系統的動火作業。
??????? 6.3 二級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 6.3.1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 6.3.2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動火。
??????? 6.3.3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動火。
??????? 6.3.4企業新建生產裝置與原有生產裝置或系統完全隔離的,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 7 動火作業的審批
??????? 7.1 動火作業審批
??????? 7.1.1 企業特殊動火作業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屬地負責人審批,安全管理部門會簽。
??????? 7.1.2 企業應明確動火作業審批程序和相關要求。當特殊動火作業審批人因故不能審批時,可以書面授權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授權后的安全責任主要由授權人承擔。
??????? 7.1.3 授權審批采用一次授權方式,并且授權人應指派專人進行動火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不得二次授權。
??????? 7.2 動火作業提級管理
??????? 7.2.1 節日、假日(休息日)、夜間(當日晚20時至次日晨8時)等非正常工作時間段,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提級管理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
??????? 7.2.2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提級管理。
??????? 8 作業前風險分析
??????? 8.1 企業應制訂動火作業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管理制度,明確分析方法、分析人員、分析程序。
??????? 8.2 作業前動火作業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
??????? 8.3 運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檢查表(SCL)、作業安全分析(JSA)等風險分析方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充分辨識作業現場涉及的各類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設備特性和工況,生產工藝特點,作業點周邊環境等,分析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害及風險因素,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 9 動火作業現場管理
??????? 9.1 作業基本要求
??????? 9.1.1 動火作業應設專人管理,屬地負責人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現場和生產工藝的管理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
??????? 9.1.2動火作業應設專人監火,屬地負責人應指定取得監火人資格證的人員擔任監火人。
??????? 9.1.3盡可能減少在易燃易爆區域動火,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嚴格控制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
??????? 9.1.4進入反應釜、槽、罐等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降溫措施,防止有害氣體、煙塵和高溫等對作業人員的傷害。
??????? 9.1.5 作業過程中可能涉及到有毒物質,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依據分析結果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 9.1.6 動火作業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線,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及設備不得進入動火區域;
??????? 9.1.7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 9.1.8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9.3規定執行。
??????? 9.1.9 對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如冷水塔、玻璃鋼容器、長線管道、包裝桶等)經清洗、置換后因條件限制無法按要求準確取樣分析的動火作業,需按9.3規定執行。
??????? 9.1.10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 9.1.11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 9.1.12 在有可燃物構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如: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 9.1.13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3.5%。
??????? 9.1.14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 9.1.15 平面封堵和高處防護
??????? a)?在涉及超過一層的廠房或一層廠房內在設備上方動火,應采取有效的平面封堵措施,確保動火時產生的火花或高溫物件不會飛濺掉落到下層廠房或下方設備上。
??????? b)?在高大設備、管廊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封堵、遮蓋等措施,防止火花濺或高溫物體掉落至動火點下方及周圍的設備、管道、下水道、窨井、地溝、水封等。
??????? 9.1.16 動火作業中途停止或完成后,動火人、監火人應清理現場,關閉乙炔氣瓶、氧氣瓶,切斷電焊機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和火災危險。
??????? 9.1.17經審批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由動火人、監火人隨身攜帶,備查。
??????? 9.2 作業器具的管理
??????? 9.2.1企業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動火作業器具管理,由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未經檢查合格的動火作業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 9.2.2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 9.2.3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
??????? 9.2.4 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并設置防曬、防傾倒設施。乙炔氣瓶應安裝防止回火器。乙炔瓶和氧氣瓶不得帶入受限空間。
??????? 9.2.5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去開啟乙炔氣瓶閥門;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紗和工具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等接觸;乙炔氣瓶和氧氣瓶閥門、減壓閥等接口處用專用管箍卡緊,不得有泄漏,壓力表、閥門應靈敏完好。橡皮氣管不得有鼓包、裂紋、漏氣等缺陷。
??????? 9.2.6 焊機電源線、焊接導線、回路線應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線,不得有破損、裸露等現象,不得用其它電線、金屬物代用。電焊機接線應牢固,接線樁不得裸露。接地和接零保護齊全可靠。
??????? 9.2.7 電焊機應放置在干燥地方。電焊機回路線應就近搭接在焊接件本體上,不得搭接在工藝管道、設備、電氣和儀表設施等其它金屬物體上形成回路。電焊機應用不燃材料遮蓋,滿足防水要求。
??????? 9.3特殊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9.1和9.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 9.3.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 9.3.2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 9.3.3動火點所在區域負責人應預先通知本單位生產調度或生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確保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 9.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 9.3.5 應保持動火作業現場通風良好。
??????? 9.3.6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必須到現場監督動火作業。
??????? 9.4 作業過程視監控
??????? 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實行全程錄像,做到“一票一錄像”。
??????? 10固定動火區管理
??????? 10.1 設置條件
??????? 10.1.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 10.1.2固定動火區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等不應小于30m(部分動火點安全距離受實際情況限制不符合的,應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滿足安全動火作業要求)。
??????? 10.1.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暢通。
??????? 10.1.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 10.2管理要求
??????? 10.2.1 固定動火區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并配備足夠、適用的滅火器材。檢維修必須使用的煤油、機油、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應與動火區域有效隔離。
??????? 10.2.2 固定動火區入口處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包含“固定動火區”的字樣、固定動火區的范圍及管理責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 10.2.3 從生產區域拆下的設備、管道等進入固定動火區必須經清洗、檢測合格,并確認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未經清洗、檢測合格的設備、管道等嚴禁進入固定動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
??????? 10.3固定動火區的審批
??????? 10.3.1 企業要對需劃定為固定動火區的區域進行評估,符合固定動火區設置條件的,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確認,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 10.3.2 固定動火區每半年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一次復審。
??????? 11 動火作業第三方服務管理
??????? 11.1 企業聘請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從事動火作業服務的,應當對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的資質和執行相應動火作業管理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 11.2 企業不得對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提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等的要求,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 11.3企業應當與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動火作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 11.4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必須執行企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票證,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 11.5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必須具備動火風險分析、可燃有毒物質檢測、應急處置的相應人員和設備設施。
??????? 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 12.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檢測,氣體檢測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分析。在設備、管道本體上動火的,應對設備、管道內和大氣環境同時進行動火分析。
??????? 12.2 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 12.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允許超過60min。
??????? 12.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作業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全程佩戴便攜式氣體檢測儀,隨時進行監測。
??????? 12.5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儀器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 12.6 動火分析人員應出具動火分析報告單,并將動火分析報告單附在《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存根上。
??????? 12.7動火檢測合格判定
???????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 1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 13.1 動火作業負責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 13.2 動火作業負責人、屬地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施工作業負責人、審批人等相關人員應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 13.3《動火安全作業證》最終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檢查屬地和動火作業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批《動火安全作業證》。
??????? 13.4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個地點)、一證(安全作業證)一人(監火人),不能用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進行多處動火。
??????? 13.5 動火作業完成后,由監火人和動火人共同進行完工驗收,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后,由監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 13.6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 13.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 13.8《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由動火點所在單位、動火人和監火人各持一份;特殊動火《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保存,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屬地單位保存。《動火安全作業證》存根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