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與規定 :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 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干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 0.2%。
3.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4.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5.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6.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其他消防安全規定
1.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2.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4.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5.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6.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7.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8.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9.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10.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11.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12.使用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 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13.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 67)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