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裝置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5.?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6.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7.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8.?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9.?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動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7.?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8.?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9.?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10.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11.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