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XXXXXXXXX局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科室、部門的安全管理,實行主管責任人負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主管給予降職、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并按照隸屬關系,對處級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與當事人勾結串通,謊報、瞞報事故真相的,應當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在本科室、部門職責范圍內發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人和負責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門應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或者阻撓、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違反此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三條? 科室、部門負責人,有下列條件之一,可給予獎勵或授予安全管理先進個人稱號:
(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及時,經查證屬實,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安全事故發生后,總值班員啟動《xxx處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迅速組織救助,各科室、部門要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職代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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