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條 區長未在崗位時,通防工區副區長應根據安排承擔區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條 在分工范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四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六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 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