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燈發放工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并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種規章制度。
第三條 熟悉礦燈、充電架結構、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四條 做好礦燈、充電架的維修工作,使礦燈完好率不低于95%,礦燈紅燈率不高于0.5%。
第五條 對礦燈、充電架實行編號管理,充電架要有完好牌,維修人員牌。
第六條 做好備品備件的儲備工作,嚴禁空缺。
第七條 認真填寫本崗位各種記錄。
第八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機凈、無雜物、無油垢、無灰塵、無積水。
第九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